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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4-02-24 04:38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进行了选择性继承,对该条"强制性规定"的理解是解决违法合同效力问题的关键。该条将"强制性规定"的法律位阶限制为"法律、行政法规"存在诸多弊端,有必要进行扩张,将行政规章等低位阶规范纳入"强制性规定"范围中。此外,理论上将"强制性规定"引致范围限定在公法领域的理由并不充分,也不符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审判实践情况,在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时,公法与私法都应当属于"强制性规定"的引致范围。司法实践提出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理论存在体系上的漏洞,不利于违法合同效力问题解决,《民法典》没有采取这一概念,应当视为对这一理论的抛弃。法典的出台及对该条规定的研究却并不意味着违法合同效力问题的解决,违法合同效力的判定还需仰赖裁判经验的积累,而案例的类型化则是一条可供选择的出路。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强制性规定”的法律位阶
    (一)限制法源位阶的局限
    (二)拓展“强制性规定”位阶的思路
二、“强制性规定”的公法与私法界分
    (一)将“强制性规定”限制在公法的理由
    (二)“强制性规定”可以引致私法规范
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理论的检讨
    (一)“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理论的缺陷
    (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理论不适用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四、违法合同的类型化方向



本文编号:3908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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