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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路径探析——兼评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第一案

发布时间:2024-02-24 04:19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对传统著作权制度带来了显著的冲击。以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第一案为例,通过审视作品构成要件判断标准发现,独创性始终贯彻以人类作者为中心的评价标准,同时,智力成果要件则是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物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与否的重要标准。从人类是否实际参与作品的创作过程来看,多数人工智能生成物不构成作品,而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价值追求与邻接权制度的基本理念相适应,且邻接权制度的扩张趋势也为把人工智能生成物纳入其保护范畴创造了机会。建议立法通过扩张邻接权制度的权利内容与客体类型以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提供必要保护。而在当前阶段,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一定限度的过渡保护。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之论争
三、作品构成要件之再审视:“以人类作者为中心”标准的合理性探究
    (一)独创性判断标准中的人类作者理念
    (二)智力成果要件中的作者理念
四、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性质认定
    (一)弱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性质认定
        1.弱人工智能代替人类创作的情形
        2.弱人工智能参与人类创作的情形
    (二)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性质认定
五、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路径研究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的邻接权保护模式
    (二)竞争法视角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过渡保护模式



本文编号:3908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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