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在大宗商品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的运用探讨——以A企业为例
发布时间:2023-05-24 22:00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称"新收入准则")实施改变收入确认的时点和方式建立了以控制权转移为先决条件的统一收入确认模型。以A企业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对A企业的访谈调研、专业咨询支持等,实务探析新准则下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的收入在各种情况下应如何进行确认,并在收入确认等方面提出建议,期望给相关企业带来一定的经验参考。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0 引言
1 新收入准则与旧收入准则比较
1.1 收入确认模型统一
1.2 收入确认时点的改变
1.3 收入计量方面变化
1.4 收入信息列报披露方面丰富
2 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常见业务的收入确认时点分析
2.1 出口海运代理业务(无船承运人)
(1)港杂费收入确认时点:
(2)海运费收入确认时点:
2.2 空运航空代理业务
(1)FOB货物收入确认时点:
(2)CIF货物收入确认时点:
2.3 进口清关代理业务
2.4 国内货运物流业务
(1)内贸海运收入确认时点:
(2)短途汽运配送(当天送达)收入确认时点:
(3)长途汽运配送收入确认时点:
(4)内贸铁运收入确认时点:
2.5 自营仓储业务
2.6 综合铁路物流业务
3 结束语
本文编号:3822358
【文章页数】: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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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1 新收入准则与旧收入准则比较
1.1 收入确认模型统一
1.2 收入确认时点的改变
1.3 收入计量方面变化
1.4 收入信息列报披露方面丰富
2 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常见业务的收入确认时点分析
2.1 出口海运代理业务(无船承运人)
(1)港杂费收入确认时点:
(2)海运费收入确认时点:
2.2 空运航空代理业务
(1)FOB货物收入确认时点:
(2)CIF货物收入确认时点:
2.3 进口清关代理业务
2.4 国内货运物流业务
(1)内贸海运收入确认时点:
(2)短途汽运配送(当天送达)收入确认时点:
(3)长途汽运配送收入确认时点:
(4)内贸铁运收入确认时点:
2.5 自营仓储业务
2.6 综合铁路物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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