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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依据政府的嘱托函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24-04-21 08:07
  <正>案情简介:市民李某在市区内拥有一栋自建房,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因旧城改造,该市住建局发布拆迁公告,该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房屋拆除后,该房屋所在城区政府发函给该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请求注销该房屋以及土地登记,并公告作废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李某得知自己的房屋和土地权利被注销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恢复,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城区政府来函嘱托注销为由不予受理。李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该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注销登记行政行为违法。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案情简介:
本案焦点:
观点分歧:
分 析: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仔细甄别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据材料
    二、区别不同法律框架规定下的注销登记申请方式
    三、不动产登记信息应与现状保持一致
综 述:



本文编号:396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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