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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同时履行抗辩权——以程序法的基本理论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4-02-24 01:19
  程序法视角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不仅意味着债权人的请求权受到暂时的限制,从程序展开的基本逻辑上看,更可能意味着该双务合同合法有效、债务人的对待给付请求权业已确认。为了扩大程序的纠纷解决机能,理应确立同时履行判决制度和争点效制度。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充分结合法院的释明来进行,"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强化了这方面的倾向并且细化了实务处理方式,为程序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张提供了一定的指引。在确立同时履行判决制度的同时,应当赋予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定的效力以将其与普通的判决理由记载事项相区别。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被赋予争点效或者证明效力的效果以降低矛盾裁判的风险并兼顾诉讼经济。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规范目的:从权利保障到纠纷解决
    (一)实体法的制度目的:强制给付与交易安全
    (二)实体法制度旨趣移植到程序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在程序法视角中的再定位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张和举证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本质论对主张举证的影响
        1.抗辩说的逻辑。
        2.交换说的逻辑。
    (二)同時履行抗辩权的扩张:程序的展开与保障
        1.双务合同本来的债务变形。
            第一,填补赔偿。
            第二,迟延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完全履行的瑕疵损害请求权。
        2.主体的变更。
三、以纠纷解决和防御方法澄清为目标的释明
四、针对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的裁判
五、对同时履行裁判效力的讨论
    (一)既判力
    (二)争点效
    (三)证明效力
结 语



本文编号:3908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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