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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适用完善

发布时间:2024-04-25 01:42
  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要慎用。首先债权人不能随便利用该规则,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其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在无法律明文规定条件下,要基于公平原则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实现正义。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标准关键还是看是否存在财产混同。对于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其背后的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出于于慎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及及时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是有必要设置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前置程序的。即在公司出现了人格混同,但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法院提前介入,规范公司运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当人格混同的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权,想要通过《破产法》来暂缓股东承担无限责任或是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应支持债权人继续走诉讼程序,追究恶意股东和关联公司的责任。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
    (一)人格否认要件
    (二)适用时的注意
三、公司人格否认程序构想
四、结论



本文编号:396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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