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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治理环境犯罪的澳大利亚经验与中国镜鉴

发布时间:2023-05-07 19:57
  恢复性措施在澳大利亚的兴起和发展是对传统刑罚规制环境犯罪失灵的回应。2007年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在加勒特诉威廉姆斯一案中开创了环境犯罪领域适用恢复性司法的先河,这对环境、罪犯、社区及整个司法体系都有着改革性意义。然而在实现环境犯罪新治理的同时,澳大利亚环境恢复性司法面临着量刑目的能否实现、量刑不一致违背公正价值及如何确保恢复性协议得以遵守等挑战。当前中国正在推进环境恢复性司法,建构该制度应当根植于既有的刑事司法基础,借鉴澳大利亚的有益经验,完善环境恢复性司法的法律供给,逐步扩展恢复性司法适用阶段,设计规范的恢复性司法程序,确保恢复性责任履行到位,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保驾护航。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澳大利亚环境恢复性 措施之兴起与发展
    1.兴起背景:重惩罚轻修复的传统刑罚规制环境犯罪失灵
    2.发展目标:恢复性措施能兼顾惩罚犯罪和修复损害
二、澳大利亚环境恢复性 司法之实践考察
    1.加勒特诉威廉姆斯(Garrett v Williams)案开创恢复性司法适用之先河
    2.环境犯罪领域适用恢复性司法产生的改革性意义
三、澳大利亚环境恢复性 司法制度之启示
    1.环境恢复性司法的效用发挥以程序规范为前提
        第一,自愿参与为前提。
        第二,专业调解人为支持。
        第三,多元参与为核心。
    2.环境恢复性司法的效用发挥以恢复性结果丰富为基础
    3.环境恢复性司法效用发挥以机制完善为保障
        第一,保障恢复性协议正当性的措施。
        第二,恢复性结果的司法监督措施。
        第三,保障恢复性结果执行的措施。
四、澳大利亚环境恢复性 司法面临的挑战与回应
    1.恢复性司法能否实现量刑目的
    2.量刑不一致是否违背公正价值
    3.如何确保恢复性司法协议得以遵守
五、对我国构建环境恢复性 司法制度的借鉴意义
    1.完善《刑法》以保障恢复性司法的法律供给
    2.拓展恢复性司法的介入时间
        第一,侦查阶段。
        第二,审查起诉阶段。
        第三,审判阶段。
        第四,判决执行阶段。
    3.设计恢复性司法程序促进实体正义
        第一,限定适用范围。
        第二,保障参与自愿性。
        第三,专家与社区参与。
    4.强化监督机制保障责任履行到位



本文编号:381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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