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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政府论》下篇论贯穿洛克思想的主线

发布时间:2015-02-06 16:28



  论文摘要 洛克是英国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其著作《政府论》作为资产阶级思想的巨著,对后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主要理论为自然状态下个人生活和自然权利的完整性即自然法状态理论。之后为了克服自然状态下种种不利因素,公众通过契约将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交给政府,政府成为了保护公众权利尤其是财产权的机构。本文将洛克的主要观点进行梳理;并从中提炼出洛克思想的主线,个人权利让渡到有限政府的建立;并且阐述洛克思想主线的核心串联点“财产权”。

  论文关键词 自然状态 有限政府 财产权

  一、洛克主要观点的梳理

  (一)论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
  洛克作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在论证“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这三个基本概念时,基本秉承以前自然法学流派的观点,自然状态是充满自由、平等、和平、善意、互动、互爱和安全的状态;但自然状态并不是永远都是自由、平等、和平和安全的,也常常存在公民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处于敌对的状态。其观点既不同于自然法学流派“人人都是理性的,自然状态是一个永恒和谐状态”的观点,也不同于霍布斯所说的自然状态是充满敌对、恶意、暴力和相互残杀的战争状态。而是二者的中和。
  在论述战争状态时,洛克同样简明扼要,“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洛克还为强力自救找到了合法的依据,“因为侵犯者不容许我有时间诉诸我们共同的裁判者或法律的判决来救助一个无可补偿的损害”,所以“我就可以进行自卫并享有战争的权力、既杀死侵犯者的自由。”
  (二) 有限政府理论
  洛克在引入有限政府理论石时,有其逻辑赋予其中。
  首先论证自然状态大体是充满自由、平等、和平和安全的,即使存在侵犯财产权的状态,公民也可以凭借自己对财产的绝对权利进行自主救济,但仍然存在很多缺陷:第一,自然状态下没有明文规定、对所有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那么就没有一个评判公民之间纠纷的统一尺度和是非标准。在纠纷面前,纠纷当事人最后充当纠纷判断人,凭借自身主观臆断和利益诉求就行自救,很容易导致社会的混乱。第二,在自然状态中,没有一个居中的裁判者,来公正透明地处断一切争执。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即使人们就行自救,也没有强有力的权力支持自救行为,使得自救行为得到应有的执行和预期的效果。所以,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虽被赋予了保护自己财产权的权利,但一方面会由于评判标准不一造成社会不公正和混乱,另一方面导致自救效果得不到强有力的执行。
  然后为了避免这种状态的发生,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更好的维护自由、平等、和平和安全的状态,更好地保护自身财产,人们同意自然地放弃自然惩罚他人的权利,订立社会契约,制定统一法律,并将惩罚他人的权利交给中间制定的人,按照社会成员全体或他们大多数人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而行驶。当人们这样做了之后,国家就成立了。
  但洛克主张,人们自动放弃转让给他人行使的权利只是自然惩罚他人的权利,而不是所有权利,因此组成的政府拥有的权力是有限的。这与霍布斯主张的人们订立契约时转让的是全部权利的主张是不一致的。当然洛克观点当中也有“三权分立”(或称两权分立),在此就不再做详述。

  二、 洛克思想的主线——个人权利让渡到有限政府建立

  洛克《政府论》第一至第六章论述了自然状态,阐明自然状态尤其重大的缺陷型。因此为了克服其缺陷,为了使人们自由、平等、财产、和平、安全不受他人侵犯,洛克在第七至第十二章认为需要构建政治或公民的社会,制定衡量是非标准的统一尺度和选取裁判一切纠纷的公正裁判者。但为了确保国家正确行使人民赋予它的权力,必须对于国家进行限制,洛克在第十三章至第十九章论述了应当如何限制国家,构建有限政府。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从个人权利让渡到有限政府建立是洛克思想的主线。
  (一)个人权利让渡
  洛克在论述自然状态时就为国家产生设定了逻辑起点。我们详细追述洛克关于自然状态的描述,可以发现洛克笔下人们的自然状态,人的权利是具备的。正因为人们具备追求自由、平等、和平和安全的权利,具备财产权,才能够自然地惩罚侵犯其财产权的“敌人”。所以个人的权利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国家权力而产生的,而不是后来国家或者政府或者当权者赋予的。洛克关于自然状态的论述,关于个人权利的论述,为后面论述国家权力来源于个人权利让渡打下了基础。
  (二)政府建立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仍然存在着缺陷:第一,自然状态下没有明文规定、对所有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那么就没有一个评判公民之间纠纷的统一尺度和是非标准。第二,在自然状态中,没有一个居中的裁判者,来公正透明地处断一切争执。第三,在自然状态下,没有强有力的权利来保障自救行为的实施。由于上述缺陷,使得自然状态下人们的权利、财产处于不安全、不稳定的状态。因此,需要通过订立社会契约,让渡部分权利,组建一个国家或政府,制定统一法律,居中裁判,保障裁判的执行。由此,国家建立了,政府产生了。
  (三)且政府为有限政府
  洛克认为既然政府是为了克服自然状态中存在的缺陷而产生的,那么政府的职能是避免人们自然惩罚带来的社会不公正和判决缺乏强制执行力,人们交给政府的只是裁判社会成员之间争执的仲裁人的权利。
  既然它只是社会的各个成员交给作为立法者的那个个人或集体的联合权力,它就不过是那些缔结社会以前,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曾享有的和交付给共同体的权力。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的惩罚他人的权利只有在自己合法的财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时才能有效地行使,也并不是就可以随心所欲地支配另外一个人的生命、健康和自由。因此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在交付给共同体时,交付的权利也只局限在自己合法财产权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惩罚他人的范围之内,因为一个人不可能转让一个他自身都不拥有的权利。


  由上述两点可见,人们只是将一部分权利转让给政府,转让的这部分权利自身还是有限制的。两重限制叠加,组建的政府必然是一个有限政府。
  但笔者认为洛克的观点在现在社会已然不那么适用,因为现代政府除了裁判社会成员之间争议的仲裁人的角色,更多的是扮演者社会服务者的角色,更多的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的服务作用。

 

  三、 洛克思想主线的核心串联点——财产权

  洛克认为,人天生具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这是一个人在自然状态下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和剥夺,如果发生侵犯,权利所有者有权自力救济。而在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当中,洛克又把财产权处于作重要的地位,生命权和自由权都是围绕财产权产生和消灭的;人们也正是基于自然状态存在缺陷,无法很好地保障财产安全与稳定,才订立社会契约,建立国家组建政府,保护财产权;而有限政府的主要任务也是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不受它人的不法侵害。可见在洛克从个人权利让渡到有限政府建立的思想主线中,正是财产权起到了很好的串联作用。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洛克笔下的财产权。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当中详细论述了财产权,经过划分,我们可以将洛克关于财产权的论述分为四个层次:
  (一)从最初占有的角度讲,自然界的所有物品都归人类所共有
  洛克从人在自然状态下生存需要和上帝在创造世界后又创造人类,把先前创造的世界交给人类的角度出发,说明在最初状态,自然界的所有物品归于人类所共有。他说:“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的权利,因而可以享用肉食和饮料以及维持他们的生存的自然供应物品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是给人们用来维持他们的基本生存和舒适生活的。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所养活的兽类,既是土地自然自发地生长的,就都归人类所共有……”。
  (二)从个人私有的角度讲,个人通过劳动使自然共有物转变为私人财产
  洛克在肯定最初状态自然界所有物品属人类共同所有的同时,论证了人们通过自己的劳动,可以将原本共同所有的物品转变为私人所有。洛克认为每个人都拥有支配自己人身权的自由,每个人的人身权并不如财产权一样,可以转让和买卖。自然状态下物品属共同所有,但人们为了生存,并在共同所有的物品中注入自身的劳动,使物品脱离自然状态,进入人们生产生活当中,才能满足需求。而加注了自身劳动的物品,属于自己人身的一部分,由于只有自己才有支配自己人身的自由,人身不可转让和买卖,这样加注了自身劳动的物品,就脱离了共同所有的自然状态,转变为私人财产。
  (三)从社会总体程度上讲,个人通过劳动把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东西变为私有的东西是有条件的
  洛克认为财产的获取不是无条件的,而是存在两个条件:第一,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第二,取得的财产数量以够享用为限度。
  (四)从私有效果上讲,私人财产不仅不减少反而增加了人类的共同积累
  我们不可避免会有这样的疑惑,人们通过自身的劳动,将原本共有的物品逐渐变为私有,那么是不是中就有那么一天,人类的共同积累将减少,直至消失。洛克为我们解答了这一疑惑。洛克认为:一块被圈中的土地,人们通过自身劳动耕作,所生产出来的产品远远超过一块同样肥沃而由共有人任其荒芜不治的土地(说得特别保守些)要多收获十倍。由此看来,人们通过劳动将共有变为私有不仅没有减少人类的共同积累,反而大大地增加了人类的共同积累。而由上述论述可知,个人取得财产必须以够享用为限度,比如一个人通过劳动为人类共同积累了1000斤粮食,而其自身够享用只需要100斤,剩下的900斤仍然为人类共同积累。综上,人类共同积累在不断创造和不断索取的进程中,最终呈增长的趋势。
  但洛克关于财产权的论述由于时代认识的限制论述也存在很多缺陷:
  1.针对洛克关于财产权论述的第一个层次,英国哲学家休谟认为洛克关于“人类最初占有”的观点缺乏正当性:首先因为上帝这种超验的实体本身是无法证明的;其次人类生存的需要并不必然推出自然界所有物品归人类共同所有。
  2.针对洛克关于财产权论述的第二个层次,按照洛克的观点,劳动生产的财产不应当包括原物本身,那么变为私有的财产不是一个物品全部,二是人类自己劳动加工的部分。这一点放在土地上耕作作物还可以讲得通,土地属共有,人类劳动加工部分——庄稼归为私有财产。但如果放在人们利用自然界的石头搭建房屋,房屋是通过劳动搭建的,但原材料石头不是劳动生产的财产,最终房屋是否为私有财产,就无法用洛克的主张解释清楚。
  3.针对洛克关于财产权论述的第三个层次,洛克认为财产的获取不是无条件的,而是存在两个条件:第一,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第二,取得的财产数量以够享用为限。其实细察第两个条件,我们会发现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第二个条件是以人类理性和自我控制为前提的,而自然状态下人人拥有理性不符合洛克的观点——自然状态下大体自由、平等、和平和安全,但也有敌对状态,由此可见洛克并不主张人人拥有理性。其次“够享用”是一个极具主观色彩的标准,谁来判断?自己判断,缺乏理性的人怎么能够让他们自己判断是否“够享用”。

 



本文编号:12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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