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硕博论文 > 社科硕士论文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证明责任的实践分析

发布时间:2023-05-19 00:1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从1988年创设以来就饱受争议,作为惩治贪腐犯罪的利器,其正当性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重心,其与无罪推定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仍然众说纷纭。但不可否认的是,没有人敢忽略其证明责任的重要意义,其不仅可能在理论上颠覆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传统的“一元”证明责任分配理念,更重要的是,证明责任的分配直接决定了其惩治腐败犯罪的实践效果。然而,学术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研究多从理论本身出发并最终停留在应然层面,少有进行实践分析的,学者们似乎并不太关注实践中本罪的证明责任是何种景象,存在什么问题,是何原因,如何解决?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导致的是盲目的实践和空洞的理论,这促成了本文的写作目的,通过对随机检索的2010年至今的100篇裁判文书进行分析整理,运用文献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较全面的窥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明责任的实践状况,发现并解决本罪的证明责任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回应理论观点和实践需要。通过对裁判文书的分析整理,笔者发现由于立法机关对本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必要的软化,同时缺少相应的监督机制,使得公诉机关的证明责任表现出很强的随意性,甚至违反证据裁判...

【文章页数】:5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概述
    (一)概念界定
    (二)立法沿革
    (三)理论争议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证明责任的现状
    (一)控辩双方的证明对象
    (二)公诉机关的证明对象与证明标准
        1.公诉机关的四种证明对象
        2.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家庭总收入承担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责任
    (三)被告人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1.被告人的四种证明责任
        2.合理可能的证明标准
    (四)被告人的证明对象
        1.被告人的证明对象包括其家人的合法收入
        2.被告人的证明对象包括其自身的违法违纪所得
        3.被告人的证明对象是否包括存款利息存在争议
三、对实践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明责任的解读与反思
    (一)对公诉机关的证明责任的解读与反思
        1.公诉机关对证明对象——犯罪构成要件的简化属于违法行为并可能放纵真正的罪犯
        2.运用统计学方法证明被告人家庭日常消费支出缺乏科学性和关联性,使被告人难以质证并有重复计算支出的可能
    (二)对被告人的说明行为、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的解读与反思
        1.被告人说明行为既可能是在行使辩护权,也可能是在履行证明责任
        2.被告人的证明对象包括其家庭成员的收入缺乏合理性并可能违反社会伦理
        3.被告人证明责任的多样性更符合证明责任分配的科学性与个案公正
    (三)对其他相关问题的解读与反思
        1.被告人的证明责任并不是来源于推定
        2.《刑法修正案(七)》降低了被告人的说明义务,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
        3.追缴机制在本罪中的主导地位是法院限缩被告人证明对象的主要原因
四、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明责任的完善
    (一)督促监察机关、公诉机关全面履行查证职责
        1.强化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功能
        2.建立检察机关内部审查机制,保证公诉机关严格履行证明责任
        3.赋予法官监督职责,督促公诉机关穷尽手段证明被告人家庭收入
    (二)禁止运用统计学方法证明被告人家庭支出
    (三)通过程序设计严格界分不同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四)总结实践经验并对被告人的证明责任差异化处理
    (五)修改《会议纪要》并区分本罪的量刑机制与追缴机制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819280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shoufeilunwen/shuoshibiyelunwen/3819280.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d179b***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