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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单位职业责任保险法律政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5-12-11 11:26

第一章 信用评级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障碍 


第一节 信用评级机构民事赔偿责任的产生
从美国的次贷危机开始,信用评级机构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在金融危机中,信用评级机构可以说是“问题缠身”。 次级抵押债券由于产品结构十分复杂和专业,紧靠投资者自身无法分析其内在的价值和风险,因此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就是投资者购买这种金融产品的重要参考。美国于 2000 年开始大规模的发行次级债券,当时美国的主要几大评级机构均给予这些金融产品极高的信用等级。在 2006 年初,标准普尔公司经过研究发现,评级机构们对这种次级债券给出的风险评级与实际相差甚远,大规模的危机随时可能爆发。19但随后评级机构们并没有提示市场和投资者这种风险的存在。从 2007 年初开始,美国各大评级机构突然纷纷调低新发次贷的评价等级,在 7 月份后又大范围的调低几乎全部次贷产品的债券评级,这导致了世界范围内投资者的深度恐慌,全球金融危机由此爆发。美国参议院政府改革委员会的主席威克斯曼就尖锐的指出:“信用评级机构的故事就是一个彻彻底底的失败的故事。”的确,评级机构在金融危机中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它未能准确的分析出次贷等金融产品的高风险性,给予其过于乐观并有失偏颇的评价等级,这催生出了严重的房地产行业的泡沫,而当这种风险集中爆发时,评级机构又在短时间内大幅度的下调评级,导致债券无法赎回,引发并扩大了金融风险,触发全球性金融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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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用评级机构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
在主动评级25的过程中,评级机构在未经被评级者授权的情况下,仅仅依靠搜集来的被评级者的公开信息和不完整的资料而未尽完全注意义务的得出评级结果,这种评级结果一般会压低被评级者的真实信用等级,给被评级者的公司声誉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导致其在资本市场的融资活动失败,被评级者理所当然的有权请求评级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被动评级26的过程中,评级机构依据合同的委托,对评级对象进行信用评级,若评级机构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造成低估或虚假的评级结果,导致被评级者融资失败或其他损害的,被评级者也可以成为民事责任的请求权的主体。第三人基于对评级机构专家报告的信任,由于采纳了评级机构虚假的评级报告而做出投资决策并造成损失的,也可以成为民事责任的请求权主体。美国的法律规定,第三人因信赖评级机构作出的评级结果而作出投资决策,因虚假评级或严重的失实评级而影响其投资决策,最终导致第三人利益受损,第三人理应享有对评级机构承担责任的请求权。在这个赔偿的过程中,评级机构实际上是在对自己的注意义务承担责任,但我们也不能要求评级机构承担完全责任,在对第三人范围的确定上,为了保护市场公平和信赖利益,不易将第三人的范围界定的过于狭窄;但也不能过分的扩大第三人的范围,而加重评级机构的责任。 结合美国法对第三人的定义标准,笔者认为,,拥有民事责任请求权的第三人要有如下条件:第一,该第三人是由于相信了虚假的评级报告而进行了投资活动的人;第二,该第三人在投资的过程中,并没有发现评级报告存在不可靠性;第三,在投资过程中造成了损失。这样界定第三人的认定标准,有助于扩大第三人的范围,保护包括证券投资和其他交易的众多主体,能够很好的控制评级机构的义务,起到反向激励的作用,使评级机构在工作中更谨慎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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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评级机构民事赔偿责任的救济——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第一节 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概述
责任保险就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28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五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自成体系的成为保险业务,始于 19 世纪的欧美。19 世纪初期颁布拿破仑法典并规定有赔偿责任之后,法国首先创办了责任保险。29随后,德国也效仿法国开办了责任保险。英国 1875 年创办的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险也是当时最早的责任险种之一,美国的责任保险制度产生于 1887 年之后。30最初以独立形式出现的责任保险险种是雇主责任保险,它的出现,为保障当时工人阶级的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手段。其他种类的责任保险起初是以附加责任的方式承保,随后才逐渐以独立险种的形式出现,一些西方国家的公众责任险已存在了 100 多年,产品责任保险出现于 1910 年,并逐渐发展出运动责任险、会计师责任险等险种。这些险种不仅被广大民众所接受,更早早的列入了法定保险的范畴。随着民众责任保险意识不断增强,人们现在已经完全认识并接受了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更是在 20 世纪 70 年代之后获得全面、迅速的发展。责任保险的服务领域范围十分广泛,内容丰富、门类齐全、险种众多,责任保险已成为保险公司的支柱业务之一,在西方一些国家,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已占其总保费收入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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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对信用评级机构民事赔偿的价值
信用评级机构因其评级上的错误而给他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时,需要承担信用评级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信用评级机构具有很高的专业水平,它所出具的信用评级结果具有独到的专业见解,若评级结果存在错误会给资本市场上被评级者的融资和投资者的投资造成难以估量的财产损失。这时信用评级机构就会面临巨额的索赔,而评级机构仅靠自身的实力和财力是没有能力支付这种巨额赔偿的。我国的信用评级业正处于起步阶段,信用评级机构的实力较为弱小,尚未发生大规模的集团诉讼,一旦发生这种巨额赔偿的集团诉讼,对于我国实力较弱的评级机构来说无疑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因此这种巨额赔偿风险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化解和分散。信用评级机构职业保险制度就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很好的解决方法,归纳起来,信用评级机构职业保险制度对信用评级民事赔偿存在以下几方面的意义。信用评级机构职业责任保险具有分散赔偿责任的功效,这种保险制度的实质就是将集中于一家评级机构导致受害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分散给社会大众,做到损害赔偿的社会化,这实际上增加了信用评级机构赔偿损害的能力,可以有效避免受害人不能获得实际赔偿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上的“尴尬”。35这种职业责任保险就是以向评级机构或评级人员收取相对廉价的保险费而不必过分加重评级机构或评级人员的经济负担的形式,使得受害人获得补偿,将这种损失分散于社会,消化于无形,这对信用评级机构和受害人来说都是非常有利的。信用评级机构职业责任保险的存在,可以提高评级机构为填补受害人损失而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能力,有利于受害人赔偿利益的满足,具有安定社会秩序的功能,非常符合社会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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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借鉴.... 23
第一节 国外的注册会计师、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23
一、国外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24
二、国外的律师职业责任保险....24
第二节 我国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 ......25
第三节 信用评级机构与会计师、律师行业的共性分析.........28
第四节 注册会计师、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制度借鉴 ......29
第四章 信用评级机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33
第一节 保险标的与承保范围界定 ....34
第二节 信用评级机构职业责任保险的当事人及当事人义务条款 ........39
第三节 信用评级机构职业责任保险的给付与限额条款 ....42
第三节 信用评级机构职业责任保险的抗辩....47


第四章 信用评级机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第一节 保险标的与承保范围界定
在保险法的理论中,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就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该负担的赔偿责任。结合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55的规定可知,保险标的实质上就是保险对象。保险标的中所强调的赔偿责任在学理上通常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种赔偿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应该对他人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即民法上的侵权责任;第二种是因为“法律上的规定赋予契约效果而产生的契约责任”,56也就是所谓的合同责任。学界对于侵权责任作为损害赔偿责任已无争议,但合同责任是否能够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尚存争议。 实际上,无论是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除了二者产生的原因和构成要件不同外,其对于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无实质明显的差异,保险作为分散风险、消除损失的特定制度,我们并不关心发生实际损害的原因,而更关注发生损害后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的问题。57责任保险制度设计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能使受害人得到充分的赔偿,因此让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一道共同定义为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应该是毫无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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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六大、十七大都强调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进一步指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为新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2013年 1 月国务院又颁布了期盼已久的《征信管理条例》。信用评级作为国家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资本市场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信用评级机构在资本市场乃至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只会有增无减,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思考信用评级机构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职业风险,建立相应的救济和保障制度就显得格外需要了。信用评级机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彰显了法的安全、效率、公平的价值,其出现是市场经济和信用评级法律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这一制度的确立既关乎着我国新兴的信用评级机构行业的生存和发展,也是有利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可以说,它的出现只是时间的问题,势在必行!诚然,建立这一制度在我国当前的国情下还没有充分的条件,信用评级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也是一个新兴话题,司法实践中,评级机构成为被告的情况也是寥寥无几。但随着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以及司法实践中开判决评级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先河,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在分散信用评级机构职业风险方面的作用就会日益显现。鉴于本文讨论的是一个全新的制度,某些相关数据和资料难以获得,同时笔者自身条件和水平也非常有限,因此本文对构建信用评级机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不能完全面面俱到,希望能有更多学者关注之一话题,得到更为深入和具有实践意义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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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19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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