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与人大制度的完善及宪法修改
发布时间:2023-06-03 00:03
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涉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部关系的调整,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步骤,需要宪法做出重大的修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议增加监察委员会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体,明确规定人大与监察委员会的关系,同时还应将国家主席、中央军委明确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体,理顺人大与国家主席的关系、人大与中央军委的关系。除明确规定国家监察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之外,还需在宪法总纲中对所有有关政体条文进行调整和修改。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现行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体及其内部关系的规定
(一) 人大与政府的关系
(二) 人大与两院的关系
二、监察委员会、国家主席和中央军委应明确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体
(一) 将监察委员会纳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 将国家主席纳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 将中央军事委员会纳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关于监察委员会等政体条文在宪法“总纲”中总体调整修改的建议
(一) “总纲”第1条专门规定国体
(二) “总纲”第2条专门规定政体
(三) 现行宪法“总纲”第2、3条其他内容的安排
本文编号:3828278
【文章页数】: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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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体及其内部关系的规定
(一) 人大与政府的关系
(二) 人大与两院的关系
二、监察委员会、国家主席和中央军委应明确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体
(一) 将监察委员会纳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 将国家主席纳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 将中央军事委员会纳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关于监察委员会等政体条文在宪法“总纲”中总体调整修改的建议
(一) “总纲”第1条专门规定国体
(二) “总纲”第2条专门规定政体
(三) 现行宪法“总纲”第2、3条其他内容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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