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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本原则的教义学分析——以“自愿性”和“真实性”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3-09-14 03:23
  认罪认罚符合"自愿性"与"真实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也是其正当性基础。认罪认罚"自愿性"与"真实性"同等重要,不可偏废。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基本原则的教义体系存在侵犯认罪认罚自愿性与真实性的现实风险。化解之道在于运用法教义学方法论,在尊重实定法权威的前提下,完善既有概念体系,对规范进行合理解释。一方面,应明确认罪认罚"自愿性"的构成要素,通过主客观相结合的方法来判定、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另一方面,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追求实现客观真实,对案件事实基础核心内容的审查应当坚持法定证明标准。运用目的与体系解释,对认罪认罚"自愿性"与"真实性"基本原则进行体系构建,并以此为基础规范认罪认罚实践,有助于避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负面效应。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基础与教义风险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二)认罪认罚“自愿性”与“真实性”的教义风险。
        1. 效率至上片面价值观的影响。
        2. 法律规范体系的缺陷。
三、认罪认罚“自愿性”的构成及判定
    (一)“自愿性”的构成要素。
    (二)“自愿性”的判定及其保障。
四、认罪认罚“真实性”的内容及保障
    (一)“真实性”的教义内容。
    (二)“真实性”保障的义务本位与审查机制。
        1. 对案件事实基础进行实质审查。
        2. 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并适度修正。
五、结语



本文编号:3846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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