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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下承运人及海运履约方责任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9-10-13 11:18
【摘要】: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做是对承运人权利义务进行规制的历史,据粗略统计《海牙规则》关于承运人条款占到整部法律实质性条款的70%;《维斯比规则》中的权利义务条款几乎全部是对《海牙规则》中承运人制度的修改;《汉堡规则》中的承运人权利义务条款也达到实质性条款的60%。由以上统计可以看出,承运人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地位。承运人制度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制度的核心,承运人责任制度则是承运人制度的核心,诚如希腊在第41届贸法会会议上对《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草案的评论中所述:“一部新国际货运公约,立法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国际贸易法的协调与统一。当前国际公约和不同国家的国内立法极其分散,导致缺乏统一性,从而不可避免地降低了商业和法律确定性,而这种确定性对国际货物运输所有当事人而言都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但是,新公约要想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接受,还应当保证权利和赔偿责任之间的公平平衡,从而保证运输合同当事人之间风险的公平分配。在这方面,与承运人权利、赔偿责任等有关的条款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公约承运人和海运履约方责任制度的规定进行分析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审视中国海商法下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并提出修改建议! 文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国际海运立法的发展状况,三大国际海运法并存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国际社会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开启了《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的立法程序,并最终出台了上述公约。 文章第二章,第三章重点论述公约下的承运人责任制度,包括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延长、承运人责任形式的变更、承运人责任基础的变化和承运人责任限额的提高,并对公约的相关立法进行评述。 文章第四章重点论述了海运履约方责任制度,包括海运履约方制度的沿袭和海运履约方责任制度的具体内容,在该章最后一节对新建立的海运履约方责任制度进行评述,指明该制度的完善解决了港口经营人责任制度不明的现状。 文章最后一章通过对中国海商法相关立法现状的分析,并结合中国自身国情提出对中国海商法的立法建议,建议保留航海过失免责制度并对实际承运人制度进行完善。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海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96.19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赵楠;海运履约方责任制度的合理性及我国海商法的借鉴[D];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548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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