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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公司诉唐山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评析

发布时间:2024-04-07 04:45
  现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调整范围应当被限缩,该条文的适用应当以白合同有效为前提。从该条文的立法本意来看,其目的是优先保障发包人利益并以此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这是由于该条司法解释出台于2004年,当时的市场环境下黑白合同的出现原因往往是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进场后坐地起价,意图通过另行订立黑合同来实现更高的利润。这不仅损害了发包人利益,也破坏了建筑市场秩序。所以该解释出台后规定只要出现黑白合同均以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但目前的市场环境与当时已大相径庭,黑白合同出现的原因趋于多样化,现在同样存在发包人通过签订黑白合同来恶意损害承包人利益的情形。因此在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时不能再那么机械,在裁判以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时,应当以白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实际上,在白合同有效而黑合同无效时,以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是无争议的,通过一般法律原理即可判断出,无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之必要;而黑合同与白合同同时有效仅存在于非强制招投标项目中黑合同签订在先的情形,这种情形之所以适用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系因白合同是对黑合同的合法变更,那么这种情形中...

【文章页数】:4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案情概要
    1.1 案例背景
    1.2 裁判结果及理由
2.本案争议焦点
    2.1 “黑白合同”是否有效
    2.2 工程款的结算依据
3.本案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
    3.1 “黑白合同”的概念与类型
    3.2 “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
    3.3 “黑白合同”下的工程款结算方式
        3.3.1 存在有效合同时的结算方式
        3.3.2 “黑白合同”均无效时的结算方式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二审判决书
致谢



本文编号:3947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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