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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个人信息的商业化利用及其治理机制

发布时间:2024-04-01 02:14
  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兴起使网络个人信息成为重要的生产资料。信息治理不仅侧重对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更应实现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网络信息本身具有价值属性,通过明确低敏感的个人信息可利用,网络个人信息利用的市场化机制得以建立。作为转让信息的对价,用户获得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等偿服务。作为私主体,信息利用双方承担充分披露、等价交易、诚信交易的义务;作为公权力,政府应保护产权和公平交换,并建立起行政救济机制。当前,我国对网络信息的治理应从绝对保护模式转向"信息保护+合理利用"的双轨制,并从倚重用户事前同意转向关注事中事后诚信利用。唯有如此,我国方能在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和自决的同时,加快数字经济行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实现网络强国的目标。

【文章页数】:1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网络个人信息商业化利用的现实需求
二、网络个人信息商业化利用的条件
    (一)网络信息商业化利用的形式条件:信息的可识别性
    (二)网络信息商业化利用的实质条件:信息的低敏属性
    (三)小结:对网络个人信息商业化利用的认识
三、网络个人信息商业利用的市场化机制
    (一)网络个人信息的价值属性
    (二)网络个人信息商业利用的对象
    (三)网络个人信息商业利用的形式
    (四)网络个人信息商业利用的实质要件
    (五)向第三方传输信息的约束
四、政府在构建网络个人信息利用机制中的作用
    (一)政府进入网络个人信息市场机制的必要性
    (二)政府介入网络个人信息利用机制的功能定位及其手段
        1.政府的功能定位
        2.政府的双重手段
            (1)政府的积极性手段:对产权和公平交易的保护
            (2)政府与法院的救济性手段: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中心
五、构建中国网络个人信息商业利益机制的理念与路径
    (一)我国网络信息治理应从单轨制转向双轨制
        1.公法和私法相协调的方法
        2.信息保护与合法利用相融合的目标
    (二)明晰信息商业利用的合法性条件,激励诚信履行合同
        1.合同路径
        2.消费者保护路径
    (三)实现多方参与,从强调事前同意转为事中事后交易监管
结语



本文编号:394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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