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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增加中止审查

发布时间:2024-03-10 06:28
  <正>一、审查实践情况商标案件审理审判实践中有些商标确权案件的审理以另一案件的审结为前提,或者另案审理结果对待审案件的审理将产生实质性影响,有鉴于此,商标法设定了确权案件审理中止程序。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理不予注册异议复审、基于相对理由请求无效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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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一、审查实践情况
    (一)原商评委在对驳回复审程序中是否中止审查的部分实践情况如下图:
    (二)在面对驳回复审行政诉讼原告的中止诉讼请求,法院的做法又分为以下几类:
二、增加中止审查的可行性与可能性
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评委联合发布的《中国商标品牌战略年度发展报告(201 7)》与《2016年中国法院商标诉讼案件数据分析》显示,因驳回复审程序未能够中止审理而导致大量案件挤压至法院浪费司法资源的因果关系已经发生在了现实中。在驳回复审中“不中止审理”所能带来的问题,还可能导致更多的行政案件产生。
四、国外官方的做法与借鉴可能性
    (一)美国针对商标评审机构中止审查的规定:
    (二)韩国针对商标评审机构中止审查的规定:
五、具体修改建议
    (一)“应当中止审查”的情况
    (二)“可以中止审查”的情况
    (三)其他建议



本文编号:3924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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