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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集体成员继承农村房屋中的宅基地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4-03-07 18:45
  非集体成员继承农村房屋中的宅基地问题是城乡二元化与城乡一元化衔接过程中出现的新兴问题,如今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进入城镇生活,不再具有农村集体成员的身份,无法成为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适格主体,以致这部分“新市民”难以继承其亲属在农村留下的房屋。对于此问题,我国物权法、继承法、土地管理法均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且与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存在矛盾冲突,在理论界亦存在允许非集体成员一同继承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为非集体成员占用宅基地设定其他权源的争议。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对非集体成员继承农村房屋的案件梳理。通过对非集体成员继承农村房屋相关案件的归纳,梳理出相关案件的案由、判决结果、判决依据,发现案件类型多样化,判决结果不一,判决依据不同,还体现了法律适用的问题。通过对非集体成员继承农村房屋相关案件的梳理,也找到了非集体成员继承农村房屋存在的争议点,以及导致该争议的深层次原因,即宅基地问题,同时也为解决该现实困境提供了方向,从而以现有的解决路径为指引,对以宅基地制度为突破口的路径进行一一探索。第二部分为以宅基地制度为突破口的路径探索。非集体成员一同继承农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路径尚存障碍...

【文章页数】:4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
    1.2 研究现状
        1.2.1 非集体成员继承农村房屋的方式
        1.2.2 非集体成员享有的宅基地权利
第二章 非集体成员继承农村房屋的案件梳理
    2.1 案由梳理
    2.2 判决结果梳理
    2.3 判决依据梳理
        2.3.1 依据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
        2.3.2 依据我国现行物权法的规定
        2.3.3 依据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三章 以宅基地制度为突破口的路径探索
    3.1 非集体成员继承宅基地使用权路径探索
        3.1.1 非集体成员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障碍
        3.1.2 非集体成员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可能性
    3.2 非集体成员对宅基地享有其他权利的路径探索
        3.2.1 非集体成员对宅基地享有地上权的路径探索
        3.2.2 非集体成员对宅基地享有法定租赁权的路径探索
第四章 允许非集体成员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具体解决路径
    4.1 非集体成员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
        4.1.1 宅基地使用权应与房屋一体被继承
        4.1.2 非集体成员继承人应为合法继承人
    4.2 非集体成员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正当性
        4.2.1 非集体成员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
        4.2.2 非集体成员不会侵犯集体成员的权利
    4.3 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应适用“房地一体”原则
        4.3.1 “房地一体”原则的意义
        4.3.2 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应遵循“地随房走”
    4.4 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和有期限使用相结合机制
    4.5 建立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制度
    4.6 有效防范宅基地的闲置
        4.6.1 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制度
        4.6.2 完善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4.6.3 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第五章 结论
参考文献
发表论文及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致谢



本文编号:3921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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