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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处分行为之多元模式

发布时间:2024-03-07 04:06
  处分行为是民法学的基础概念,中国民法实体法中所使用的"处分""处分权""无权处分""有权处分"条文多数与处分行为相关。实证法表明,中国民法之处分概念是广义的,未精致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民法典》所称的处分,也包括出资、出卖、赠与、投资入股等形式。学理上,应将处分概念限缩于狭义的处分行为,即直接移转权利的意思表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的设立与转让、动产抵押的设立等意思主义加登记对抗的物权变动模式中,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似乎是一体的,合同生效一方面发生债的效力,另一方面也产生了物权变动的效果。现行民法对处分行为并无特定的形式要求,不动产所有权移转之合意存在于登记申请中,动产所有权移转之合意在交付行为中被推定,除非存在相反的意思表示,如所有权保留。中国民法之处分行为是有因的,负担行为无效,处分行为一般也无效。形式上,处分行为可以和负担行为合一,也可以分离,但无论如何,两者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在解释论上都应该加以区分考察,这仍是民法的基本原理。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中国民法“处分”“处分权”概念用语之实证法分析
    (一)传统区分:事实上处分与法律上处分
    (二)民法典使用的“处分”“处分权”概念
        1.“处分”之用语
        2.“处分权”之用语
二、处分行为之基本原理
    (一)处分与处分之标的
    (二)处分行为之类型
    (三)处分权与处分权限
    (四)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之分离与抽象性问题
三、中国民法处分行为之多元性
    (一)不包括负担行为的处分行为
    (二)与负担行为混合的处分行为
    (三)条文中包括负担行为的处分
    (四)小结
四、中国民法处分行为之解释适用
    (一)有因性解释立场
    (二)处分行为的形式与处分意思的推定
    (三)违反处分行为或处分行为不成立的后果
    (四)处分行为在总则中的适用



本文编号:3921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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