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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人承受遗产归属主体的立法构建——基于十省市问卷调查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4-02-27 15:34
  在无人承受遗产的情形下,也应当推知被继承人的意志。这种推知需要实证数据的支撑。由实证调研数据所推知的被继承人意志是实现社会公益之意愿。社会公益不等于公共所有。归公并非必然应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而应当服务于社会公益。集体所有制组织涉及的仅仅是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其无法实现无人承受遗产的社会公益之目的。虽然国家形式上能实现无人承受遗产的社会公益之目的,但国库才是国家在民法上的适格主体,国家应当以国库的名义成为无人承受遗产的归属主体。立法上,无人承受的遗产应归区县国库所有,专款用于扶助孤寡老人、孤残儿童、优抚对象、特困学子等。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无人承受遗产情形下被继承人意志的推知可能———基于我国十省市实证调研数据
    (一) 城镇居民无人承受遗产归属的民众观念及其理由 (1)
    (二) 农村居民无人承受遗产归属的民众观念及其理由 (2)
    (三) 由实证调研数据所推知的被继承人意志
二、社会公益≠公共所有———对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的反思
    (一) 归公并非必然应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二) 集体所有制组织无法实现无人承受遗产的社会公益之目的
    (三) 国家在形式上能实现无人承受遗产的社会公益之目的
三、寻找社会公益的真正代表———我国无人承受遗产归属主体的立法构造
    (一) 国家:试图实现民事主体资格上的私法面相
    (二) 国库:无人承受遗产归公途径的私法化改造
四、结论



本文编号:3912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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