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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肖像权条款对商标注册工作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4-02-27 11:10
  <正>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在先权利"包括他人的肖像权。《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四章对肖像权作出了专门规定,是我国甚至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首次系统的肖像权立法。本文试图通过现行商标法律法规及实践做法与《民法典》肖像权条款的对比,总结《民法典》肖像权条款对商标注册工作的影响,以期对今后工作有所裨益。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民法典》关于肖像权的规定
二、现行商标法律法规及实践做法与《民法典》肖像权条款的异同
    (一)肖像范围的界定
    (二)肖像权“可识别性”要求的判断
    (三)死者肖像权的审查
    (四)侵犯肖像权行为的成立是否以损害可能性为前提
    (五)解除授权的肖像商标的处理
    (六)参照肖像权规定的声音商标的审查
结语



本文编号:3912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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