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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框架下英烈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立法调适

发布时间:2024-02-24 08:52
  英烈和死者在物质世界中丧失了物质实体性,但其精神人格却可以超越时空而永存,并应得到他人最基本的尊重,这既是英烈和死者生前的合理期待,也是社会伦理生活秩序的基本要求与行为准则。共同的伦理基础揭示出英烈人格利益保护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之间的关联性、同质性及其在法律规范上的一致性,但英烈人格的公共特性又为其人格利益保护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之契合内置了某种张力,从而在法律规范上表现出某些冲突与不一致。因此,如何在《民法典》框架内合理调适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与英烈人格利益保护,并从总则编和分则编两个层面进行制度与规则设计,就成为妥当适用和完善我国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立法,弘扬英烈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关键。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英烈人格利益保护与死者利益保护的伦理同质
二、英烈人格利益保护与死者利益保护的规范同质
三、英烈人格利益保护与死者利益保护的规范冲突
    第一,公共利益价值取向上的偏重差异。
    第二,保护的对象主体与利益主体范围之差异。
    第三,保护的利益范围不一致。
    第四,救济程序配置有别。
四、英烈人格利益保护与死者利益保护之逻辑调适与立法展望



本文编号:3908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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