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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欺诈行为规制的立法模式——兼议《证券法》第五条之修改

发布时间:2024-03-15 02:15
  证券交易具有投机性。证券法在规制非法投机和正常交易二者之间游走,力图确定正常交易中投机行为的边界。而边界的厘定,不仅仰仗对类型化反欺诈规则的解读,还有赖于反欺诈一般条款的研究。遵从"规范解释——漏洞补充——价值填充"的法解释学路径,对恒大"否认收购"行为的规制依据进行方法论上的检视得出:我国采类型化规则模式对证券欺诈行为进行规制,虽具体化程度高,但易导致遗漏。在规制证券欺诈行为的适应性和安定性之间寻求均衡,需要构建一套一般原则与具体规则相结合的、周延的反欺诈规范体系。基于此,建议《证券法》将第五条修改为:在证券的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不得有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欺诈客户等证券欺诈行为,若上述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或对我国产生了可预见的实质性影响,行为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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