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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家公园的立法规制及其启示

发布时间:2024-02-29 06:03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在国家公园建设方面起步较晚,相关立法也还处于探索期。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先建立起国家公园体系的国家,不仅确立了保护与开发相结合的环保理念,而且形成了一套完整、系统的法律架构,充分体现出立法先行性、系统性、公益性、公众参与性、时代性等特点。对美国国家公园的立法历程、立法内容及特征进行了梳理,提出了我国国家公园建设应当做到制度建设和改革同步,充分发挥国家公园体制建设的法律指引作用;加强立法统筹和规划,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做到立法民主,切实保障国家公园的公益性;实现科学立法,增强国家公园法律法规的实效性等建议。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 美国国家公园立法之历史演进
    (一) 初始阶段 (1872年-1916年)
    (二) 发展阶段 (1916年-1970年)
    (三) 完备阶段 (1970年至今)
二、 美国国家公园立法的体系和内容
    (一) 国家公园基础性法律
    (二) 国家公园一般性法律
    (三) 部门规章
三、 美国国家公园立法的特征
    (一) 先行性
    (二) 系统性
    (三) 公益性
    (四) 公众参与性
    (五) 时代性
四、 美国国家公园立法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
    第一, 做到制度建设和改革同步, 充分发挥国家公园体制建设的法律指引作用。
    第二, 加强立法统筹和规划, 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框架体系。
    第三, 做到立法民主, 切实保障国家公园的公益性。
    第四, 实现科学立法, 增强国家公园法律法规的实效性。
五、 结 语



本文编号:3914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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