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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设区的市重复立法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12-10 16:05
  地方重复立法问题由来已久,而且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普遍存在,但始终未得到根本解决,并随着地方立法权扩容表现得更为明显。2015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了全部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是我国立法权的一次重要的“扩容”。所谓立法权的“扩容”,是指立法主体数量的增加,将原本只有49个“较大的市”才享有的地方立法权,扩大至全部设区的市。这不仅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调整,对推动地方法治建设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这一“扩容”的影响,并非完全积极。自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短期内开始集中行使立法权以来,一方面,由于大量地方性法规被制定,对完善地方法制产生了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立法权扩容后,使重复立法问题尤其是在地方实施性立法领域的重复立法问题更为显著,这是立法权扩容后最主要的问题。重复立法主要表现为地方性法规在内容上、体例结构上直接或者间接重复上位法或者其他地方的法规,抄袭痕迹明显,同质化程度高,缺乏现实针对性和地方特色。本文针对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复立法问题,首先概述了地方重复立法问题的各类表现形式,包括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分析论证上述立法主体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存在的不必要重复立法问题的...

【文章页数】:4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地方重复立法的概述
    (一) 地方重复立法的定义和类型
    (二) 地方重复立法的主要表现
        1. 宏观层面
        2. 中观层面
        3. 微观层面
    (三) 地方重复立法的弊端
        1. 损害了中央立法权威
        2. 削弱了地方立法的作用
        3. 浪费了有限的立法资源
        4. 对执法产生了误导
二、地方重复立法问题的原因
    (一) 立法相关文本仍存解释空间
        1. 宪法文本的问题
        2. 法律文本的问题
    (二) 立法体制仍不完善
        1. 立法事权的交叉
        2. 立法监督机制的缺失
        3. 对“不抵触”原则的误解
    (三) 主观方面仍有较大缺陷
        1. 立法观念和认识上的偏差
        2. 立法人员素质能力方面的不足
三、地方重复立法的破解路径
    (一) 推动中央与地方立法事权划分更趋合理化
        1. 科学配置中央与地方立法事权
        2. 地方立法保留的创新尝试
    (二) 解决体制上的根本性问题
        1. 完善立法监督机制
        2. 发挥立法规划的协调功能
        3. 扩大自主性和先行先试性立法比例
        4. 中央推进地方立法指导
    (三) 提高地方立法能力和水平
        1. 端正立法观念
        2. 提升立法队伍素质
        3. 创新和运用科学、民主立法新方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本文编号:3872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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