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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社会立法研究——以深圳市人大地方立法为例(1992~2019)

发布时间:2023-11-11 14:21
  深圳从1992年获得立法权至今,已初步建立了社会立法体系,其特点是社会管理和权益保障立法突出,自主性和先行性立法突出,地方特色突出。但是,深圳经济特区的社会立法还存在许多不足,如尚未建立完整的社会立法体系,部分法规条款论证不足,流于形式,部分社会立法缺乏实施办法和细则,缺乏可操作性。展望未来,完善社会立法应当从三方面着手,首先,社会立法应当回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其次是建立社会立法评估机制,对已颁布实施的立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相关法规适时做出修改和废止;第三是完善社会立法实施的配套设计和实施细则,不断推动社会立法朝着科学化和民主化的方向发展。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深圳经济特区社会立法的基本情况
    (一)社会立法的范围与深圳市人大社会立法概况
    (二)深圳经济特区社会立法的修改情况
    (三)深圳经济特区社会立法的废止情况
    (四)社会立法中的高度稳定的法规类型
    (五)社会立法中的实施性立法
二、深圳经济特区社会立法的特点
    (一)社会管理和权益保障立法突出
    (二)自主性和先行性立法突出
    (三)社会立法的深圳地方特色突出
三、深圳经济特区社会立法存在的不足
    (一)社会立法尚未建立完整的体系
    (二)部分法规条款流于形式、论证不足、缺乏可操作性
    (三)部分社会立法缺乏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
四、深圳经济特区社会立法的完善
    (一)社会立法应当回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二)应当建立社会立法评估机制,对已颁布实施的立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相关法规适时做出修改和废止
    (三)完善社会立法实施的配套设计和实施细则



本文编号:386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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