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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参与群体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保障

发布时间:2024-01-19 16:41
  群体劳动争议因其争议主体的集体性和组织性、争议内容的多元性和争议手段的集体对抗性而内在地需要工会作为劳方代表参与争议解决。然而,在行政主导的争议处理机制下,忽视了规范化的制度建设,工会的角色定位不明晰,再加上工会自身存在较大缺陷,集体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与群体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不衔接,造成了工会难以参与群体劳动争议处理的困境。因此,需要完善相关制度,确立三方机制的处理方式,明确工会在群体劳动争议处理中的法律地位,制定工会参与的具体形式、条件和程序,克服工会自身缺陷,构建群体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与集体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对接制度。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工会参与群体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然性
    (一) 争议主体的集体性和组织性要求工会作为劳方代表
    (二) 争议内容的多元性和争议手段的集体对抗性要求纳入集体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二、工会参与群体劳动争议处理的制度困境
    (一) 行政主导下工会的角色定位不清晰
    (二) 工会自身尚存缺陷
    (三) 集体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在处理群体劳动争议时失灵
三、工会参与群体劳动争议处理的制度完善
    (一) 确立三方机制及明确工会参与的角色定位
    (二) 工会自身缺陷的克服
    (三) 构建群体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与集体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对接制度
四、结语



本文编号:38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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