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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研究

发布时间:2024-03-14 01:32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拓宽了金融交易的空间范围,衍生出众多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凭借其自由灵活及低门槛的特点吸引了更多的长尾群体,提供了更加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交易领域内违约、侵权事件频发,给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造成了重大损害,加之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法律供给不足、监管缺失、救济困难等问题,导致此类纠纷在损害长尾群体权益的同时,增加了监管部门和消费者的社会成本。消费者作为金融市场发展创新的公共基础,重视对其权益的保护,有助于提升金融市场的发展动力。为促进金融市场高效稳健发展,亟需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息披露,加大对于知情权的保护力度。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论述了互联网金融环境下重视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特殊性与必要性。首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对比说明知情权保护的特殊性;另一方面基于“双峰”监管理论、消费者主权理论及信息不对称理论,结合典型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侨兴债”事件,阐述知情权保护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梳理和检讨了我国现有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笔者主要从立法保护、监管保护及纠纷解决三个方面对现有...

【文章页数】:5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图1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2)监管机构的设置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经历了两个不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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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研究21图1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2)监管机构的设置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经历了两个不同阶段。早期我国一行三会均设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以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由此形成了我国分业监管模式下的“内双峰”架构;2015年《指导....


图2FOS机构纠纷解决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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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38需要对申诉机构的组织形式、受案范围、工作具体流程及裁决效力等问题进行明确。第一,中国FOS的组织形式。参考英国经验,可以由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平台共同出资设立投资者保护机构,由一行两会下设的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共同领导,或直接由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设立一....



本文编号:3927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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