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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质条款效力之反思

发布时间:2023-05-22 05:27
  流质条款滥觞于古罗马法,并在之后随着担保制度的演变而不断完善。在现今两大法系诸国家(地区)的相关立法中,对于流质条款主要有三种立法模式,即禁止主义、许可主义以及自由主义。对于流质条款制度,改革开放之后在我国相关的立法中一直奉行严格的禁止主义,即绝对地否定流质条款的效力,这在《担保法》、《物权法》中均有所体现。而通观传统理论和各学者观点,禁止流质条款主要是基于制止债权人利用其优势地位乘人之危陷担保人于不利处境,并相应地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与我国商业诚信建设也不相符,所以为更好地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与稳定,我国立法必须要对流质条款加以禁止。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简单地基于以上理由否定流质条款的效力似乎越来越难以成立。近年来,法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流质条款开始纷纷解禁,越来越多的学者也予以呼吁,如台湾学者谢在全就认为,应该对禁止流质契约进行反思,法律不可干预过甚。在现如今社会,立法如果可以肯定流质条款的效力,其未必就会导致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及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失衡,也并非会违反公序良俗危害我国的商业诚信建设。相反,流质条款在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促进融资效率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比拟的积极作用。因此,我...

【文章页数】:4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我国禁止流质的立法现状与理论基础
    (一)流质条款的界定
    (二)我国流质条款立法现状
    (三)我国禁止流质条款的理论基础
    (四)我国流质条款适用的司法现状
二、两大法系流质条款的立法演进
    (一)大陆法系之流质条款
    (二)英美法系之流质条款
    (三)两大法系流质条款解禁趋势评析
三、我国流质立法的重构
    (一)对禁止流质条款理论的批判
    (二)流质条款合理性之分析
    (三)现今我国台湾地区对流质条款的立法态度
    (四)流质条款具体制度设计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822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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