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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投顾业务法律监管研究

发布时间:2022-02-20 21:18
  21世纪10年代以来,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速,通过大数据分析能准确刻画用户的精准模样,带来了科技发展的新变革。金融领域素来拥有大量的数据资源,对于金融企业,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能够大幅度提高金融企业的运营效率,金融科技发展的空间大有可为。对于投资者来说,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使用人工智能算法技术为各自打造的资产管理投资方案,从而获得最大化投资回报。我国对于人工智能发展也提出了高度重视,积极规划,并且在国家战略层面确定了“智能金融”概念,期望人工智能技术更好的运用在金融领域。智能投顾便是其中的代表产物。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都是以机构监管模式主导,由于金融业务的创新,往往对于某项金融产品的监管涉及到多个领域,借鉴欧美经验,我国的监管模式可以向行为监管、功能监管转变;此外,对于金融创新产品还可以采用“监管沙盒”模式,进行风险测评,减少投入市场上可能引发的市场性风险。投资者保护也是金融监管的重点,监管部门还需要注意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加强投资者教育。投资顾问最早源于美国1940年出台的《投资公司法》及《投资顾问法》,美国的投资顾问实际上是基金管理人,可以接受全权委托,而我国的投资顾问开展的是投资咨询业务...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6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智能投顾的相关概念和发展现状
    第一节 智能投顾的界定
    第二节 智能投顾的发展状况
第二章 智能投顾发展中的问题
    第一节 业务智能程度不足
    第二节 算法的中立性风险
    第三节 业务规范不清晰
第三章 我国智能投顾的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风险
    第一节 智能投顾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行模式
    第三节 投资顾问的法规冲突
    第四节 投资者适当性风险
第四章 智能投顾业务的监管建议
    第一节 我国宏观金融监管的转变方向
        一、功能监管
        二、回应式监管
    第二节 完善算法技术的测试与监管
        一、监管沙盒—穿透式监管
        二、算法有效性及备案管理
    第三节 监管与业务细则落实
        一、全权委托的开放
        二、建立合理的准入退出机制
    第四节 明确智能投顾运营者信义义务
        一、违反适当性义务风险的后果
        二、KYC:了解你的客户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五节 强化投资者适当性保护
        一、投资者类型分类
        二、强化投服中心的职责承担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落实新修《证券法》 完善财富管理法律框架[J]. 吴晓灵.  清华金融评论. 2020(02)
[2]人工智能算法黑箱的法律规制——以智能投顾为例展开[J]. 徐凤.  东方法学. 2019(06)
[3]我国智能投资顾问发展的法律挑战及其监管应对[J]. 郭金良.  江海学刊. 2019(06)
[4]资产管理的法理基础与运行模式——美国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J]. 黄辉.  环球法律评论. 2019(05)
[5]道德风险视域下的金融科技应用及其规制——以证券市场为例[J]. 袁康,邓阳立.  证券市场导报. 2019(07)
[6]论金融科技的包容审慎监管[J]. 廖凡.  中外法学. 2019(03)
[7]智能投顾开展的制度去障与法律助推[J]. 郭雳.  政法论坛. 2019(03)
[8]智能投顾中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研究[J]. 杨东,武雨佳.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9(02)
[9]证券智能投顾的概念、准入及算法规制[J]. 罗炜玮.  海南金融. 2019(02)
[10]我国证券市场智能投顾发展的监管思考[J]. 刘沛佩.  证券市场导报. 2019(01)



本文编号:363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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