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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与他人合伙举债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2-02-20 17:08
  <正>【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合伙举债,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案号一审:(2017)闽0505民初字第1518号【案情】原告:叶德利。被告:陈居良、郭丹燕、王志峰、连文贞。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20)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判断
    二、从《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 》第24条适用分析
    三、合伙举债的成因及规范


【参考文献】:
硕士论文
[1]个人合伙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研究[D]. 李耀勇.西北师范大学 2020



本文编号:3635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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