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婚姻法论文 >

婚姻效力瑕疵法律救济程序探究

发布时间:2022-02-20 13:22
  婚姻效力瑕疵救济程序是保证婚姻效力制度科学性和体系化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有规定存在立法体系化不足,不能体现家事程序立法特点,婚姻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关系杂糅,行政权力扩张等问题。为此,应以契合家事审判理念为宗旨,构建和完善适应立法体系化要求的婚姻效力救济程序,具体包括取消民政机关的婚姻撤销权,厘清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受理范围,取消非讼程序在无效婚姻纠纷中的适用等方面。 

【文章来源】:牡丹江大学学报. 2020,29(10)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婚姻效力瑕疵救济程序之现有规定
    (一)婚姻无效救济程序现有规定
    (二)可撤销婚姻救济程序的现有规定
三、婚姻效力瑕疵救济程序之现实不足及反思
    (一)相关立法体系化不足
    (二)现行立法未能体现家事程序立法特点
    (三)无效婚姻之诉不应适用行政救济程序
    (四)无效婚姻之诉与非讼程序不契合
    (五)行政机关享有撤销权不适格
四、完善符合家事审判理念的婚姻效力瑕疵救济途径
    (一)具体制度设计应符合家事诉讼规则
    (二)具体制度设计应符合立法体系化要求
    (三)婚姻效力瑕疵之诉程序具体构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法典视野下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兼论结婚要件[J]. 马忆南.  妇女研究论丛. 2018(03)
[2]《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J]. 杜万华,程新文,吴晓芳.  人民司法. 2011(17)
[3]解决婚姻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打架”之路径[J]. 王礼仁.  法律适用. 2011(02)



本文编号:3635134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yflw/3635134.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1d246***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