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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一方“个人债务”的补偿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2-02-20 21:32
  对于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之后当事人是否可以获得补偿、如何获得补偿,欧洲国家和美国数州的所得共同制均予以明确规定,我国所得共同制未设专门规定。在损害是否补偿的问题上,欧洲国家和美国数州的所得共同制均规定,婚姻共同体或非债务方配偶有权获得补偿。我国所得共同制应予借鉴。在补偿的数额问题上,我国所得共同制应该规定,补偿的数额包括增值。在补偿请求权的担保问题上,我国所得共同制应该规定,剩余的共同财产应为法定担保财产。在损害补偿债务的履行期限问题上,我国所得共同制应该规定,补偿请求权在婚姻关系存期期间也可以行使。 

【文章来源】: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41(1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婚姻共同体或者非债务方配偶应被赋予补偿请求权
三、婚姻共同体或者非债务方配偶获得的补偿额应为增值
四、婚姻共同体或者非债务方配偶的补偿请求权应被法定担保
五、婚姻共同体或者非债务方配偶的补偿请求权应该能够立即实现
六、结 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夫妻离婚时“联合购买住房”的归属[J]. 张学军.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8(04)
[2]中国通货膨胀率与失业率的实证分析[J]. 程希.  时代金融. 2017(08)



本文编号:363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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