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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智慧的法律人——论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理性适用

发布时间:2022-02-12 11:27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违法婚姻法的明确规定,而司法解释并无造法权能,故该条当属无效,终应被废止或修改。目前,法官应有理性适用二十四条,将其视为推定规则,以夫妻一方举债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的事实不清为适用前提,不能依据文义解释机械适用。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8,(29)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二十四条先天不足
    (一) 婚姻法明确规定“是否为共同生活所负”是判断共同债务的标准。
    (二) 二十四条突破了婚姻法的立法本意。
    (三) 补充规定于事无补。
二、二十四条应属无效
    (一) 司法解释没有造法权能。
    (二) 最高法的解释没有说服力。
三、二十四条的理性适用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司法解释的现状与法律思考[J]. 罗书平.  中国律师. 2000(07)



本文编号:362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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