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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可诉性优化研究——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为基础

发布时间:2024-02-21 23:09
  股东代表诉讼是允许股东以自己名义为维护公司权益起诉的一种特殊诉讼。虽然我国引入这一制度已有十余年,但股东对提起代表诉讼的热情不高,这源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存在的诸多缺陷打击了股东的积极性。《〈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颁布虽然解决了一些问题,但仍有不足之处亟待完善。鉴于此,建议以细化前置程序的豁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认可善意败诉股东的费用补偿权等方式优化股东代表诉讼的可诉性。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可诉性的欠缺
二、剖析:立法的典型疏漏
    (一)前置程序豁免的规定过于模糊
    (二)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
    (三)诉讼费用补偿规则仍需完善
三、优化:缺陷的填补
    (一)细化前置程序的豁免
    (二)重新分配证明责任
    (三)完善诉讼费用的补偿



本文编号:3906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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