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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致残程度分级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4-03-17 20:16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实施以来,交通事故损伤的残疾评定引用该标准条款处理了大量的鉴定案件工作,然而在法医临床鉴定过程中遇到对标准条款存在理解与认识的误区,给司法鉴定工作带来困惑,文章就膝关节韧带损伤、椎体骨折、髋臼骨折、足趾功能丧失等有关问题提出意见,供法医临床鉴定人商榷探讨,以便更好地理解把握标准条款,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膝关节韧带损伤
    (一)对《分级》5.10.6.6)“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的理解
    (二)在实际鉴定中遇到与《分级》条款不相适应时的理解
    (三)案例1争议问题的研判
        1. 鉴定时机存在争议
        2. 适用标准条款存在争议
二、椎体骨折
    (一)对《分级》5.10.6.2)“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的理解
    (二)在实际鉴定中会遇到压缩程度未到达1/3的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并未实施手术治疗的问题
三、髋臼骨折
四、足趾功能丧失
五、结语



本文编号:3931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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