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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侦查研究

发布时间:2021-05-10 20:22
  回顾过去近十年来我国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历史,可以说是由一系列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构成的,除2003年4月—2006年2月这个时期之外,“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几乎从未停止。尽管一系列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显著成效,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我国的有组织犯罪不仅未在执法机关的持续打击下销声匿迹,反而愈演愈烈,并向公司化、企业化、集团化的趋势发展。由此产生这样的质疑:目前针对有组织犯罪的具体侦办模式是否适应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发展?现阶段我国的有组织犯罪侦查活动是否存在某些制度或执行层面的不利因素?为此,本文以有组织犯罪侦查活动为视角,以提高侦查打击犯罪之功效为侧重点,结合侦查实务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对我国现阶段的有组织犯罪侦查工作予以反思,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和改进的构想与建议,以期有助于提升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与执法品质,以正当、有效的侦查活动对抗有组织犯罪。 本文一共分为五章,约14万字。 第一章主要考察有组织犯罪侦查的基本特点。首先,对有组织犯罪进行了界定。目前国际上以及国内对有组织犯罪的定义都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我国的刑法并未采用国际上通用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或“黑社会组织”,而是规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本文对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界定1,采用刑法上的概念,即刑法规定的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自身直接相关的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其次,分析了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特点。基于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模式,归纳出有组织犯罪与个体犯罪之间在犯罪类型、组织阶层、规范控制三个方面的主要区别,并考察了现阶段我国有组织犯罪存在的基本特点。最后,依据前述有组织犯罪的特点,总结出有组织犯罪侦查的特殊策略以及基本特点。 第二章主要考察有组织犯罪侦查主体。现代欧美国家的有组织犯罪已经发展到成熟稳定的阶段,欧美国家有组织犯罪的侦查主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三大类。一、检察机关为法定侦查主体(实际侦查主体为警察机关):在检察机关为法定侦查主体的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原则上仍然是有组织犯罪侦查的法定侦查主体,但在侦查实务中,实际开展侦查活动的则主要是警察机关。二、警察机关为侦查主体,以美国为例:警察机关在有组织犯罪侦查中具有完全的侦查权,但因有组织犯罪本身具有的复杂性,加强与检察官的合作以提高证据收集的质量,己成为侦查实务的明显趋势。三、专门机关与警察机关同为侦查主体,则以英国为例。英国成立“打击严重有组织犯罪署”以对抗国内日益严重有组织犯罪,并且立法还赋予其新的侦查权力。作为一个全国性的专门调查机构,其成立并不影响普通警察机关对有组织犯罪的侦查,两者之间是一种平行的、互相合作的关系。目前我国并没有成立专职对抗有组织犯罪的调查机构,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查由警察机关独占,且有组织犯罪侦查的主体与一般刑事案件侦查的主体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因而,有组织犯罪侦查仍是一般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一部分。 第三章主要阐述有组织犯罪侦查措施,对美国、德国、日本及我国在有组织犯罪侦查中运用监听、卧底警探、线人与秘密证人措施的法律规定及侦查实务予以分析和考察。运用于有组织犯罪的侦查措施种类相当繁多,大致可以分为常规侦查措施和秘密侦查措施。近年来,为应对日益严重的有组织犯罪浪潮,提高本国侦查机关打击有组织犯罪的能力,许多国家都在侦查措施的规定上有所改变,且主要表现为秘密侦查措施的赋予或加强;在以《那不勒斯宣言》和《巴勒莫公约》为代表的国际条约中也存在这样的发展趋势。由于有组织犯罪的侦查活动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尤其是针对有组织犯罪的内部结构层次部分,几乎无法通过现场勘查、搜查、扣押等普通刑事案件中常用的侦查措施进行调查。侦查人员需要运用某些秘密侦查措施,才能搜集足够的证据以支持逮捕或起诉。有组织犯罪侦查中的秘密侦查措施包括了秘密监控(跟踪监视)、监听、控制下交付、卧底侦查、使用线人等若干种类,其中监听、卧底警探以及线人则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其可以直接探知和了解犯罪组织的内部结构。此外,在有组织犯罪侦查活动中,秘密证人会因为担心遭到犯罪组织的报复而拒绝提供或不能充分提供犯罪线索与情报,因而在侦查阶段对秘密证人提供相应的保护也相当重要。只有对证人本身及其亲属提供相应的确实有效的保护,才能使其克服害怕、恐惧的心理,以更加积极的态度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 第四章主要阐述有组织犯罪侦查取证的重点。有组织犯罪通常可以分为“犯罪组织的罪”(黑社会的罪)与“犯罪组织实施的罪”(非黑社会的罪),前者是指形成犯罪组织本身即构成犯罪,后者则指犯罪组织所实施的各种刑事犯罪。因此,就侦查取证的内容而言,亦分为犯罪组织的构成要件事实与犯罪组织所实施的各种刑事犯罪两大部分。犯罪组织,无论是典型的黑社会组织还是我国大陆地区特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构成要件均比较复杂,证明难度较大,是侦查机关侦查有组织犯罪案件的重心。而犯罪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如贩毒、走私、敲诈勒索、谋杀、绑架等,虽种类繁多,但与 一般的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在侦查方法上并无本质区别。因而,有效收集证明“犯罪组织的罪”的证据应为有组织犯罪侦查取证之重点。本章主要采用实证分析之方法,分别对台湾地区的五个获有罪判决(终审)的有组织犯罪案件以及重庆市2009—2010年“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获有罪判决(一审)的有组织犯罪案件就证明“犯罪组织的罪”之犯罪证据资料形态加以考察和比较,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有组织犯罪侦查取证的重点。 第五章主要阐述完善我国有组织犯罪侦查制度的构想。我国目前的有组织犯罪侦查制度在政策与执行层面仍存在一些不利因素,消极影响了警察机关对有组织犯罪的侦查与打击。为有效对抗有组织犯罪,警察机关首先应具备全民化与全球化的治安思维。全民防卫的治安思维要求除了普通市民的积极配合之外,警察机关还应发动有组织犯罪最易涉足的行业业者。在此方面,日本警察机关取缔暴力团的做法可为我国警察机关所借鉴。全球化的治安思维则要求警察机关充分利用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力量打击本国的有组织犯罪。 就我国有组织犯罪侦查主体方面:尽管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都成立了有组织犯罪侦查队,但是无论是人员建制、经费划拨,还是技术装备、专业培训等各方面都与侦查一般刑事案件的刑警队伍没有差异。侦查主体缺乏专业分工,不能适应有组织犯罪所具有的组织化、隐蔽化、多样化、复杂化等特点,直接影响对有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因此,有必要在警察机关内部设置一个相对独立的有组织犯罪侦查机构,同时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强化其在侦查阶段的引导作用。 就我国有组织犯罪侦查措施方面:秘密侦查措施作为对抗有组织犯罪最有效之利器,我国在相关的法律规定方面却几乎是一片空白,不仅因为无法可依影响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也极易侵犯公民的正当权利,因而,理应将秘密侦查措施纳入刑事诉讼法的规范中,从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实施、审批和监督主体,使用期限等方面予以详细规定。 就我国有组织犯罪侦查中的证人保护问题:目前侦查程序中证人保护立法方面的缺陷,直接导致我国有组织犯罪侦查中没有形成专门的证人保护制度和保护机构,证人及其亲属遭遇报复的情况时有发生,极大影响了证人在侦查阶段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的积极性。因此,有必要以立法形式对保护对象的范围、提供保护的部门、启动程序、保护方案等方面完善我国有组织犯罪侦查中证人保护的制度。除了需要立法层面的完善之外,警察机关侦查实务也应有所改进,以增强证人对警察机关的信任感和信心,消除恐惧感,提供更多与犯罪相关的信息和线索。 就我国有组织犯罪信息资料库的构建方面:在计算机信息化的时代,许多国家都在充分利用计算机储存涉嫌参与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个人和组织以及已经发生或正在策划中的犯罪情报。如果不同的执法机构(中央与地方以及不同地区之间的执法机构)同时都在收集有组织犯罪的相关信息,并加强信息情报的交流合作,则可进一步提高执法机关打击有组织犯罪之功效。警察机关有必要建立一个层级式的、系统化的有组织犯罪信息资料库。对有组织犯罪情报的收集和分析不仅包括涉嫌参与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个人和组织的信息资料,而且还包括从表面上看与有组织犯罪并无直接联系的信息资料。只有通过搜集、分析有组织犯罪的情报信息,才能摸清有组织犯罪的基本情况,全面把握犯罪动态,搜集犯罪证据,从而达到有效侦查之目的。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18.2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 问题的缘起与研究的意义
第一章 有组织犯罪侦查之特点分析
    一、有组织犯罪的界定
        (一) 国际上对有组织犯罪的界定
        (二) 我国刑法界对有组织犯罪的界定
    二、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特点
        (一) 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模式
        (二) 有组织犯罪与个体犯罪的主要差异
        (三) 现阶段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特点
    三、有组织犯罪侦查的基本特点
        (一) 有组织犯罪侦查的特殊策略
        (二) 现阶段我国有组织犯罪侦查的基本特点
第二章 有组织犯罪侦查之主体分析
    一、大陆法系国家有组织犯罪侦查主体之考察
        (一) 普通检察机关领导警察侦查——以德国为例
        (二) 专门检察机关领导警察侦查——以意大利为例
        (三) 有组织犯罪侦查实务中的检警关系
    二、英美法系国家有组织犯罪侦查主体之考察
        (一) 警察机关为侦查主体——以美国为例
        (二) 专门机关与警察机关共为侦查主体——以英国为例
    三、我国有组织犯罪侦查主体之考察
        (一) 我国有组织犯罪侦查主体的设置
        (二) 我国有组织犯罪侦查主体的特点
第三章 有组织犯罪侦查之措施分析
    一、有组织犯罪侦查措施概述
        (一) 国际公约对有组织犯罪侦查措施的主要规定
        (二) 各国有组织犯罪侦查措施的主要变化
        (三) 对抗有组织犯罪的秘密侦查措施
    二、监听
        (一) 监听概述
        (二) 监听运用于有组织犯罪侦查的域外考察——以日本、德国为例
        (三) 我国有组织犯罪侦查中的监听运用
    三、卧底警探
        (一) 卧底警探概述
        (二) 卧底警探运用于有组织犯罪侦查的域外考察——以美国、德国为例
        (三) 我国有组织犯罪侦查中卧底警探的运用
    四、线人
        (一) 线人概述
        (二) 有组织犯罪侦查中线人运用之域外考察——以德国、美国为例
        (三) 我国有组织犯罪侦查中的线人运用
    五、秘密证人
        (一) 秘密证人概述
        (二) 有组织犯罪侦查中秘密证人保护之域外考察——以美国、德国为例
        (三) 我国有组织犯罪侦查中的秘密证人保护
第四章 有组织犯罪侦查之取证重点
    一、有组织犯罪侦查的基本程序
        (一) 侦查开启前的案件受理
        (二) 侦查的基本程序
        (三) 侦查终结的后续工作
    二、有组织犯罪侦查的证据资料形态
        (一) 台湾地区的有组织犯罪侦查实务考察
        (二) 我国有组织犯罪侦查的实务考察
    三、有组织犯罪侦查取证的重点
        (一)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二) 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
        (三) 书证
第五章 我国有组织犯罪侦查制度之完善
    一、建立对抗有组织犯罪的全民化与全球化思维
        (一) 建立对抗有组织犯罪的全民化思维
        (二) 建立对抗有组织犯罪的全球化思维
    二、我国有组织犯罪侦查主体之完善
        (一) 改革我国有组织犯罪侦查主体的必要性
        (二) 改革我国有组织犯罪侦查主体的基本构想
    三、有组织犯罪侦查中秘密侦查之现状与完善
        (一) 我国秘密侦查立法现状及其对侦查实务的消极影响
        (二) 国外秘密侦查的立法模式及其基本原则
        (三) 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的建构——以有组织犯罪侦查为视角
    四、有组织犯罪侦查中证人保护之完善
        (一) 国外有组织犯罪侦查中证人保护的基本特点
        (二) 我国有组织犯罪侦查中证人保护之立法完善
        (三) 有组织犯罪侦查中证人保护的实务改进
    五、我国有组织犯罪信息资料库的构建
        (一) 有组织犯罪信息资料库构建的基本思路
        (二) 有组织犯罪信息资料库构建的主要内容
主要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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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何家弘;秘密侦查立法之我见[J];法学杂志;2004年06期

3 朱本欣;梁健;;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认定[J];法学评论;2008年01期

4 张泽涛;“线人”的运用及其规范——以美国法为参照[J];法学;2005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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