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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察工作中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5-02-05 15:59

 

  论文摘要 未成年人犯罪呈现让人担忧的趋势,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等职责。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需要检察机关始终把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准确适用刑事政策,建立有效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机制。

  论文关键词 检察工作 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让人担忧的趋势,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等职责。如何既能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未成年人犯罪,又能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始终把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准确适用刑事政策,建立有效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机制。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概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人才,担当着重要的使命。然而,日益严重的未成年刑事犯罪给未成年人自身和家庭都带来了不幸,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我地区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如下特点:
  第一,年龄集中在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之间。2013年,我院受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共7件11人,其中这11人均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占受理未成年人案件人数的100%。
  第二,受理起诉罪名主要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013年,我院审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故意伤害、强奸罪9人,占发案未成年人数的81.8%,抢劫、盗窃罪2人,占发案未成年人数的18.2%。
  第三,未成年人多为脱离了家长的管教,在社会上游荡,朋友良莠不齐,加上没有正当的生活来源,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价值观念扭曲,道德水平低下
  未成年人的年龄偏低,社会经验较少,世界观尚未成熟;文化素质低下,理想信念淡薄,受好逸恶劳等腐朽思想侵蚀;容易盲目攀比,追求高消费,而在思想上又贪图享受,行为上好逸恶劳,甚至为达到个人目的不择手段。另外由于未成年人喜欢结群、喜欢交际却又不能很好的明辨是非,容易在“攀比”和“享乐”的腐败气息的驱使下,很小的诱惑都可能导致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家庭教育方法不当,法制观念淡薄
  在近几年侦破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因家庭原因造成犯罪的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较多,这些人员中有的父母离异或父母长期不合,有的家庭教育方法简单粗暴,这些原因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他们走向犯罪道路。另外法制宣传在农村具有滞后性,大部分学校也是进行填鸭式的法制教育,使学生被动接受,导致未成年人并没有真正的法律意识。对于什么是犯罪,犯罪后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根本没有清晰的概念。
  (三)心理素质低下,情绪不稳定,鉴别是非能力差
  由于未成年人处于心理发展时期,心理承受能力不强,自我调控能力很差,又缺乏应付复杂情况的经验,一遇到棘手的事情,便情绪化的对待。在缺乏辨别是非能力的情况下,极易干出违法犯罪的事。与成年人犯罪不同,许多涉案的未成年人大多存在一定程度的心理问题,他们大都认识能力不高,明辨是非能力不强以及情绪不够稳定,缺乏对事物的辨别力和控制力,又容易冲动,在犯罪过程中只图一时之快而不计后果。如薛某故意伤害一案,薛某系学生,在校期间因与同学言语不和,将同学打成轻伤。未成年人这种冲动热血,情绪不稳定很容易引发他们犯罪。
  (四)辍学脱离正面教育,文化水平较低
  未成年人在离开学校后散游在社会上,思想教育、文化教育、道德教育均跟不上,又缺少健康、积极向上的文化体育等娱乐活动,生活空间大都是在网吧、游戏厅、台球厅等地方度过,因缺少必要的教育,需要金钱时,在无其他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如17岁的由某,就是因为辍学在家,出入网吧场所,看见网管的iphone4手机正在吧台充电,便产生盗窃该网管iphone4手机的想法。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

  (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1款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对世界认知还不全面,很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同时,他们又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容易教育和矫正。在实际工作中,充分考虑未成年的情况,以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来办理案件。保障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促使未成年人悔罪自新。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社会调查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社会调查制度,具体而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社会调查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犯罪后改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为开展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依据,也为以后在同类案件中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依据。


  (三)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是指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未成年人还不具有完全的刑事行为能力,故需要合适的成年人在场。到场的合适成年人可以对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合适成年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四)犯罪记录封存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90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在办理的未成年案件中多为可以进行犯罪记录封存的案件,并予以封存。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保障了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后可以堂堂正正的生活,不受外界社会人员的歧视。但是司法机关为办理案件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这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的规定,为特殊情况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可以被查看。但是依法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五)附条件不起诉
  对于未成年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侵犯财产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基于起诉便宜主义对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在诉讼程序上的特殊保护。在办理案件中,张某入室盗窃,但是其盗窃未遂,主观恶性小,悔罪表现明显,危害后果不大,如果判刑,应当在一年之内。但如果判刑后,张某的受刑会计入档案,会影响他今后的生活。而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卷宗会集中封存,除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查阅,这就有效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罪犯的隐私。

  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机制

  (一)加强未成年人道德建设,提高未成年人的自身免疫力
  构建和促进未成年人道德建设的社会体系,将未成年人的道德建设作为预防犯罪的根本途径,通过道德建设提高未成年人的自身免疫力,培养他们处理各种问题的方法和能力,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侵害,造就道德高尚、出淤泥而不染的新一代。
  (二)努力构建家庭、社会的整体防线,采取多种预防措施提高综合防范能力
  学校、司法机关、家庭、社会各界应当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创造条件,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堵塞各方面工作的漏洞,减少和消除实施犯罪的条件。对有明显犯罪倾向或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采取帮助、教育、挽救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对未成年进行法制教育、把对学生的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工作真正纳入学校教育的整体计划,构筑家庭防线,提高监护人素质,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措施。
  (三)深入开展普法教育
  积极贯彻依法预防,将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纳入法治化轨道。增强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意识,提高公众对相关法律的认知程度。全社会都应该积极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世界各界都认识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四)切实抓好九年义务教育,杜绝辍学现象
  在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在校学生犯罪率极低,学校的正面教育和疏导功能起了很大作用。学校是教育青少年的主要阵地,特别是中小学教育对人一生的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未成年人年龄小,无一技之长,思想不成熟,辍学后,脱离正面教育体系监控,自身素质低下,缺少辨别是非的能力,过早进入社会后难以就业,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虽然国家规定了九年义务教育,但现行的九年义务教育体制不能根本的贯彻执行。实际上,很多未成年人初中没毕业甚至没上初中便辍学在家,家长对此听之任之,学校也没有加强辍学学生的劝返工作,这种情况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人生起点在家庭,知识积累在学校,健康成长离不开社会。因此,要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要靠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实行综合治理,努力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本文编号:1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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