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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发布时间:2024-02-18 00:04
  与公民人身、财产权益损害不同,生态环境损害的客体是生态环境本身,具体体现为对人类生产生活有重要影响的环境要素、生物要素及相关生态系统功能的良好状态。生态环境损害可以通过民事法律规范进行救济。但对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并无直接规定,学界亦未达成通识。研究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前提是厘清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形式的功能,以及责任形式与归责原则之间关系。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学中,侵权责任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特别的债法关系,即侵权行为之债。其侵权责任形式仅有一种,即债的清偿,或称为赔偿损失。归责原则是侵权人是否应当承担损害的不利后果的判断标准。而我国侵权责任法律规范通过引入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具有绝对权请求权特征的责任形式,不仅为损害提供了救济手段,亦为危险提供了救济手段。这就导致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律规范中,归责原则仅与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责任形式相匹配,与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形式难以匹配。由于生态环境损害特殊的风险性特征,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预防不再是私法规范的重要功能,而是公法规范的重要功能。生态环境损害的预防职能主要由公法规范来承担这一客观事实,消除了归责原...

【文章页数】:5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现状梳理
    (一)法律规范及其评析
    (二)司法实务及其反思
二、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功能定位与归责原则的研究路径
    (一)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功能定位
    (二)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研究的功能主义路径
    (三)以功能为标准的责任形式类型化
三、责任形式类型化视角下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确立
    (一)生态环境损害的特征分析
    (二)救济性责任形式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三)惩罚性责任形式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四)预防性责任形式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四、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二元化归责原则的重构
    (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过错的认定
    (二)二元化归责原则的法解释论展开
    (三)二元化归责原则的立法建议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90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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