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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论视角下腐败行为的社会学分析(2)

发布时间:2014-06-30 22:13

  从动态角度来考察在既定背景下理性的甲和乙最可能采取怎样的行为选择。第一,策略组A中,甲和乙都选择行贿。结果是两人都损失一定的经济利益但却无法完全保证自己能够达到自己的目的。如果甲认为乙一定会选择行贿,那么他没有丝毫的动力去改变自己的行为选择,因为一旦他选择不行贿而乙选择行贿,他将没有任何机会达到自己的目的。反过来,如果乙假定甲一定会行贿。那么乙同样也会选择行贿,因为如果他不采取这样的行为选择就会导致他没有任何机会去达到自己的目的。从动态的角度来看。甲和乙都选择行贿(即策略组A)是最稳定的,甲和乙都没有动力选择其他的行为方式。第二,策略组B对于甲来说是最好的选择,所以他没有动力改变自身的行为选择;但对于乙来说,这样的选择是最坏的结果因为他将没有机会达到自己的目的,因此,乙很有动力去改变自己的行为选择,从而导致A。第三,策略C对于乙来说是最好的选择,同样的道理,在此策略组中甲非常有动力改变自己的行为选择,从而也导致A。第四,策略组D是最不稳定的,甲乙双方都有动力改变自己的行为选择,因为如果自己不改变而对方改变,那么自己将失去机会。
  (二)影响潜在腐败寻利人博弈过程的文化因子
  博弈论可以分为两个最基本的博弈,即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区分合作博弈还是非合作博弈有两个重要的评判标准,一是局中人在相互作用过程中能否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二是博弈是以个人理性还是以集体理性为基础。前文描述的博弈过程中参与人是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局中人,而博弈结果造成了个人利益的满足而集体利益的受损,属于典型的非合作博弈过程。任何博弈过程都是在特定的背景和框架中进行的。因而这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就是我们所说的基础秩序,即文化规范。在这种文化规范的影响下,博弈产生了这样的博弈结果。
  1.潜规则的盛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两种社会规范,第一种规范是正式规范,具有公开的、成文的、合法的特点,是集体理性的产物,其价值取向是集体利益;第二种规范(也是人们常说的潜规则)是隐蔽的、不成文的、不合法的。但却是人们在心理上默认并在现实生活中遵循的规范,是个人理性的产物,其价值取向是个人利益。在动态博弈过程中的局中人的博弈行为并不只是发生一次的而是多次的,由此形成“共同知识”,即每个当事人都知道在以前博弈过程中发生了怎样的事实。但在现实生活中,共同知识的范围可以扩展到基于历史、文化的延续。前文对潜在行贿者的博弈过程分析是建立在参与者都认为通过行贿就能够达到自己目的的假设的基础之上的(没有这样的假设前文的分析就无法成立),参与者之所以有这种价值理念,是因为他们都有通过博弈而形成的“共同知识”。因此。这种共同知识也就成为了人们对于盛行的潜规则的心理认同和默认。而这种对于潜规则的共识,又反过来强化了互动双方在下次博弈过程中对彼此行为预期的稳定性。
  2.信任感的缺失。社会学家卢曼从新功能主义的角度来研究信任问题,并把信任区分为人际信任和制度信任。前者建立在熟悉度及人与人之间的感情联系的基础上,后者则是用外在的,像法律一类的惩戒式或预防式的机制,来降低社会交往的复杂性。首先,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非常注重人际关系的社会,人们总是从相互交往频繁的人际关系中获得对对方的信任,这不仅是个人心理上的反应,更是中国文化传统的延伸。但对于身处一次博弈过程中的参与人甲和乙来说,他们彼此并不熟悉。也没有任何情感上的联系,无法形成最基本的信任。同时,基于个人的生活经验及文化传统会形成“共同知识”的公式化,他们不知道对方将做出怎样的行为选择,也无法信任对方会做出有利于集体利益的行为,因而为保证自身利益而选择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其次,当互动中人与人之间的人际信任无法达成时,有关的制度因素将会给行动的达成提供支撑。通过人们对制度的信任增进互动中的信任。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制度运行的基础秩序出现了问题,即制度建设与文化规范相脱节,导致共同知识的公式化及在潜规则盛行的文化氛围背后隐藏着人们对于制度的不信任。

  三、基础秩序的混乱——潜在腐败委托人的博弈分析

  目前,被各个研究机构和诸多学者所广泛使用的腐败概念是国际透明组织对腐败概念的解释:“公共部门中官员的行为,不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行政管理的公务员,他们通过错误地使用公众委托给他们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亲近于他们的人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富裕起来”,即“滥用委托权力以谋取私人利益”。腐败行为不仅仅涉及潜在腐败寻利人个体,也包括潜在腐败委托人个体,并且他们的行为选择在腐败行为发生机制中起着决定性作用。
  (一)潜在腐败委托人的博弈行为分析
  以博弈论为基础分析潜在腐败委托人的行为选择必然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他们根据腐败的成本与收益的理性算计来确定自己的行为选择:二是根据与他们密切相关的潜在腐败委托人群体中他人的行为选择及其后果的观察来确定自己以后的行为选择。
  任何腐败行为都有其成本与收益,潜在腐败委托人会有意或无意地对腐败的成本与收益进行详细的计算和分析。以做出效益最大化的行为选择。面对能够腐败的机会,潜在腐败委托人有两种选择,即腐败或者不腐败。如果不腐败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他得到的收益包括现有收入,将来预期收入及作为连接人员的道德满足感。一旦选择腐败并且被查处,这些收益就全部没有了,因此,这些收益可以看作是潜在腐败委托人的腐败成本。而腐败的收益就是通过腐败行为得到的直接经济收入。只有当腐败行为的收益远大于腐败的成本的时候,他们才会做出腐败的选择。但其中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变量,即被查处的概率。被查处的概率直接影响到潜在腐败委托人对腐败的成本与收益的计算模式,进而影响其行为选择。在成本收益计算过程中,被查处概率是一个主观函数,取决于潜在腐败委托人对在相关群体中他人的行为选择及其后果的观察。因此,个人对腐败成本收益的计算总是在特定群体的背景中来理性思考的,个人的行为选择依赖于某种行为选择在群体中的分布。
潜在腐败群体中有多个潜在腐败个体,他们作为理性经济人也都试图使自身利益最大化。他们根据群体中他人的行为选择及其后果来确定自己的行为选择。我们假设群体中存在一个全部采取某一行为方式(不腐败)的群体和一个采用不同行为选择(腐败)的个体。当这个采取腐败行为选择的个体得到了腐败的直接收益而且没有得到惩处,这就意味着他所得到的收益比没有选择腐败行为方式群体中的任何一个个体的收益都要高。而原有群体中的个体在大多数情况下只和原有群体中的个体“相遇”。因为这个采用不同行为选择的个体是少数,个体并不会立即改变自己的行为方式;一旦原有群体中某一个体和这个例外个体“相遇”,个体发现采取不同行为方式能够得到更多的收益,并且不会受到惩处,因为群体中的大多数个体依然采用原有行为方式,那么他就会改变自己的行为方式从而选择腐败。经过多次博弈过程,采取腐败行为方式的个体越来越多,原有群体中的采取不腐败行为方式的个体与采取腐败行为方式的个体“相遇”的机会越来越大。整个群体中可能改变自己行为方式的个体也就越来越多。当群体中选择腐败行为方式的个体成为多数,而选择不腐败行为方式的个体成为少数,就会形成一个稳定的策略组合。

本文编号: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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