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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发布时间:2014-07-30 12:01

  一、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地方司法行政组织对监外执行人员已开展了两年多的社区矫正工作, 归纳这项工作前期的开展情况,有成功的范例,也存在很多的不足亟需完善。当前。司法部已正式出台了一系列的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管理模式和必须具备的统一的社区矫正备案材料。为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笔者对社区矫正前期遇到的一些困难进行梳理、分析.以供大家研究参考。

  (一)基层司法所人员不足影响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基层司法所人员不足一直是困扰地方司法机关的一大难题。因人手的不足。一是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不得不对乡镇的司法所进行撤销合并, 如我县共有十三个乡镇,经过撤销合并,目前在乡镇只设立十个司法所。二是为了保存基层司法所的存在,但又无人安排的情况下。司法局指派局机关科室人员兼任司法所工作, 我县十个司法所中有四个所长是由局机关人员兼任。因为人员的缺位,工作的交叉,基层司法所经常无人办公。长期处于关门状态。导致基层司法所缺人的原因.不是司法局不招纳新的工作人员,而是基层司法所很难留住人:

  1.基层司法人员工资待遇低,我国的现实就是机关的层次越高工资福利待遇越好, 越是基层待遇越低.每月的工资待遇还不如一个普通打工者收入。

  2.政治待遇低,基本没有提拔重用的机会,如果有门路被重用的开始就不会安排在基层司法所工作了。

  3.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参加并通过司法考试的较多,一当通过司考,不是兼做律师就是直接辞职干律师。

  4.基层司法所离城较远,生活不方便,也不便于照顾家庭,造成基层司法人员不安心工作。

  5.基层司法所无办公经费、无交通费,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往来城乡费用自理, 因而大大损伤了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6.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不被人重视,从事的也是一些琐碎的事. 因此年轻人不愿长期从事这项工作等。

  (二)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意识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罪行较轻和符合法律规定的罪犯实行监外执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制度政策认识不足:

  1.表现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认识不足上,在工作中表现为被动、应付、拖拉,该做的事不做,甚至帮着监外执行人员伪造材料。

  2.表现在社区矫正帮教人员对帮教活动的重视程度上。他们总认为此工作与自己没有太大关系,帮教组织有名无实、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也不能真正起到帮教矫正的作用。

  3.表现为社会对监外执行212作认识不足,主要原因是监外执行程序不到位,宣传不力,在实践中,由于法律宣传不到位,群众往往认为监外执行“四种人”是被无罪释放,社会效果不好,还有的甚至认为执法机关执法不公,打击不力,犯罪后只要交钱给法院就会放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负面影响。

  (三)社区矫正基础工作薄弱,监管不力

  1.社区矫正档案材料混乱、不统一。一是各司法所根据各自理解各自制定材料、表格,有的缺项,有的过于繁杂;二是有的没有开展社区矫正活动记录,在检查中我们发现个别司法所对本辖区的八十余名社区矫正人员均没有开展社区矫正活动的记录,有的干脆只填写“正常”二字了事,这种现象约占社区矫正人员的60% 以上;三是有的几个月思想汇报材料是在通知检查前一次填写或干脆由他人代写,本人根本就没有到场,;四是有的没有社区矫正宣告记录: 五是有的没有社区矫正协议书或虽有协议书但帮教组织不完整等,约有10% 的社区矫正人员没有社区矫正协议或协议书上帮教人员、亲属等签字不全。所有这些反映了三方面问题: 一是对社区矫正工作不重视;二是社区矫正活动没有真正开展;三是材料所记录的信息不是帮教活动的真实反映。

  2.基层司法所对本辖区监外执行人员底数不清。在检查中发现公安派出所对监外执行人员的统计和基层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统计以及监所科对监外执行人员的统计经常有出入, 如今年5月我们在对本县内监外执行进行检查发现: 派出所统计监外执行人员为261人(包括今年1— 5月刑满的和新增的。今年3月以后有5个派出所对新增人员没有继续统计,)司法所统计社区矫正人员为277人(包括今年1— 5月解矫的和新人矫的),而监所科统计的人数为269人,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有二:一是多个部门,多头管理,信息不通,疏于协调,即使知道一点情况。只要自己没有接到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就不去过问;二是法院,尤其是外地法院,监狱执行部门没有将有关材料同时寄发上述三部门, 客观造成了不同部门统计的出入。随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落实, 基层司法所作为唯一的社区矫正部门对于防止脱漏管有很大的帮助。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员统计不清的问题,仍然会出现监所科的统计和基层司法所的统计、以及派出所对重点人口统计的出入. 司法所还存在不能及时接到或接不到执行通知书的情况,5月份检查中发现司法所没有接到执行通知书的就有9人。

  3.对社区矫正X-J"象的考察工作没有经常化、制度化。首先是因为基层司法所工作的非正常化,人手的缺乏可能是最直接的原因; 二是因为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这其中包括基层司法所,也包括社区帮教力量:三是因为社区矫正涉及社会多层次,开展难度大: 四是因为基层司法所开展这项工作不具有强制性. 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完全依赖于个人的工作能力。

  4.没有严格执行监外执行罪犯外出请假审批等制度,管理失控。在检查中我们发现有的长期在外打工,一次填写多个月的请假条,也不存在审批人的签-7--和盖章。约有30% 的人将外出请假与思想汇报混为一谈,抬头是思想汇报,内容却是请假,寥寥一两行字,敷衍了事。还有个别的人,请假、思想汇报什么都没有,由其亲属到司法所来告知一声。

  5.监外执行人员执法力度不够,该收监的不收监,姑息养奸,贻害社会。一是基层司法人员做老好人,不愿得罪人,不愿顶真,得过且过,笔耕文化推荐期刊,;二是法院一判了之,对该收监的不愿裁定收监。对司法所的材料,不予回复,甚至拒绝签收,如个别人矫人员不愿接受司法所的帮教管理,司法所要求法院改判收监,法院不理睬,拒绝签收材料。三是对于外地的判决建议收监,外地法院不回复,司法所没办法,如今年4月两例这种情况,司法所将此情况反映到监所科,而监所科也无权超越辖区进行监督; 四是对于找关系判处缓刑、管制、假释的人员建议收监时,往往得不到法院的回复,而且监督效果也差。

  (四)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监督不力虽然监外执行工作已开展多年, 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对社区矫正工作每年开展两次集中检查监督.但是目前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仍然多数处于备案材料的审查,主要表现在:

  1.因各地人民法院以及监狱监管部门对严格履行执行通知程序力度不同, 人民检察院对本辖区内的社区矫正人员底数不清, 几乎完全依赖于基层司法所提供人员数字, 如果基层司法所对本辖区内入矫人数不清, 那么人民检察院监所科也就不能准确掌握本辖区内人矫人数, 因此可能出现监管监督不到位的情况。

  2.监所检察部门工作人员一般存在年龄偏大、专业知识不高、人员偏少的现象,虽然近年来有所改变.但领导总是将年轻的、法律专业知识强的放在办案部门,对监所监督部门仍然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

  另外, 监所部门经常深入基层司法所监督检查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监所科配备专用车辆作为对“一级规范化检察室”的硬性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 基层检察院极少给监所科配备专用车辆。看守所一般远离生活区,监所科、驻所检察室工作人员上下班发生的费用都是自理, 更别谈专业车辆了。

  3.监所部门对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督一般只限于备案材料的审查监督, 因上述的原因基层检察院对监外执行人员的检查每年一般只有两次,在检查前都已通知到基层司法所.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有可能在检查前突击补写各种材料,以应付检查,所以检查的结果很难说是真实情况的真实反映。

  二、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检察监督的可行性

  (一)程序监督

  1.监督法院及时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达监所科和司法机关, 以便于司法机关依法执行社区矫正,以便于监所科开展法律监督,以防出现脱漏管现象发生。

  2.对司法所及时开展社区矫正活动进行监督,一是监督司法所及时向入矫人员进行人矫宣告、成立社区帮教组织、开展帮教活动。二是对入矫宣告、成立社区帮教组织、开展帮教活动的时间界限进行监督,以防脱漏管。三是对违规人员是否建议收监进行监督。四是对期满解矫人员是否及时办理解矫手续和解矫宣告进行监督。

  (二)责任监督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监督, 是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化开展的前提条件。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监督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1.对社区矫正人员帮教组织的建立健全进行监督。一是督促基层司法所人员配备到位,司法所工作人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 是社区矫正活动的组织者和推动者。二是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的正常化进行监督, 正常化的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化的有效保证,如果司法所经常处于关门状态,社区矫正工作也只能是纸上谈兵。三是对社区帮教人员帮教活动的监督, 通过调查了解帮教活动的开展情况甚至直接组织社区帮教人员进行帮教活动来推动对监外执行人员的教育帮助。

  2.对入矫人员的脱漏管、违反治安处罚条例和重新犯罪情况进行监督,将这些情况的出现作为基础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能力的衡量标准,据此向司法局提出合理化建议,通过强化工作责任心的方式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档案材料监督

  1.对社区矫正档案材料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一是以防集中填写和他人代写。从备案材料填写的监督中杜绝脱漏管现象。二是对帮教组织成员的签名进行监督检查.以防帮教组织不健全或违规现象。

  三是对入矫人员的纪律宣告纪录和保证书签字情况进行监督。以防出现不接受社区帮扶教育.又没有及时收监的现象。

  2.通过对社区矫正档案材料的监督。特别注重对开展社区矫正活动纪录的监督检查,敦促社区矫正活动的正常开展,以防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

  3.对入矫人员的思想汇报材料进行监督检查,一是以防入矫人员思想汇报中没有思想改造的内容。二是以防集中填写多月的思想汇报材料。三是防止长期外出务工没有思想汇报的不正常现象。

 



本文编号:4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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