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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适用难的教义学成因及其对策

发布时间:2024-04-26 05:55
  侵占罪入刑二十余年来,在司法实践中遭遇了难以适用的困境,各地法院或因对保管物、遗忘物及埋藏物的理解偏差而不予认定为侵占行为,或因证据不足、被控诉人下落不明等法定事由而不予受理,究其原因,涉及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现今学界对此虽有思辨,却停留在表面的构成要件,各执其说,无法指导司法实践。本文通过对裁判文书网的案例进行数据分析,直观展示侵占罪适用难的司法现状,再以解剖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及侵占罪适用程序的方式,追本溯源,层层递进,得出要走出侵占罪适用难的困境,必须对侵占罪的保护法益再界定,对其构成要件再解释,同时,对照国内外刑法中“告诉乃论之罪”适用的诉讼程序,重新解释侵占罪适用的自诉制度的结论。在对犯罪的本质持二元论的立场下,规范与法益应当是相互统一、相得益彰的关系;通过对侵占罪条文及其隐含的“不得侵占”规范的教义学解释,本文认为,侵占罪保护的主要法益应当为占有;“代为保管的财物”应当做广义解释,即事实上的占有是由合乎社会或法律规范的行为形成的即可,“代为保管”强调保管人的地位,而不必追究其来源是否合法,故不法委托物也属于“代为保管物”;只要对遗忘物与埋藏物形成事实上的占有,该占有即成立,当权...

【文章页数】:5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侵占罪适用难的法教义学原因
    第一节 对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存在极大争论
        一、对侵占罪的对象存在极大争议
        二、对“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退还或交出”的关系存在争议
    第二节 救济程序存在缺陷
        一、调查取证难
        二、程序启动难
第二章 破解侵占罪适用难的前提:重塑侵占罪的教义学形象
    第一节 正确界定侵占罪的保护法益
        一、关于侵占罪保护法益的学说述评
        二、侵占罪保护法益的确立
    第二节 重构侵占罪的核心构成要件
        一、合理确定侵占罪的对象
        二、正确理解侵占行为
第三章 破解侵占罪适用难的直接对策:重释侵占罪的追诉制度
    第一节 侵占罪适用自诉制度的弊端
        一、“告诉”含义的限缩性误解
        二、公安机关处理程序的不明确
        三、检察机关诉讼地位的不明确
    第二节 重释侵占罪的追诉制度
        一、“告诉才处理”含义的正确解释
        二、台湾地区“告诉乃论之罪”的诉讼制度借鉴
        三、侵占罪追诉制度的教义学解释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本文编号:3964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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