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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现状及有效途径研究(3)

发布时间:2014-07-24 09:06

  再次,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机制和权利救济制度。一是建立环境信息公开的行政问责制度。将环境信息公开确定为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公众依法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或没有依法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公民可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诉和提起行政复议。二是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的司法救济。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最终的保障就是司法救济,得不到司法救济的权利是一种虚设的权利。将不公开环境信息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公民可以请求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不公开决定,由法院裁定是否公开。三是建立环境信息不公开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
  (四)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首先,不断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必须从法律层面上做更深的研究,笔耕文化传播,既要从宪法层面增加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权利,又要着力于地方在制定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时以保障公民参与环境保护权利为出发点,不断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建设。
  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法律制度。国家通过立法明确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主要途径、形式和程序,尤其是要加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管理的程序、方式及其效力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在参与方式上,除了环境法方面明确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外,还要适当增加其它可行的参与方式,不断加强公众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影响力。此外,还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方面的司法审查制度,对于区域性相关职能部门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公众参与程序,造成信息损害或程序损害的有关利害关系人都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从而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体意识。
  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针对破坏环境的行为,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受到影响的公众可以和环保行政部门一起对该行为提出赔偿,并且保留相关责任追究制度,既要追究破坏环境的个人或企业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其修护环境的责任。在追究环境损害赔偿过程中,既要考虑到破坏行为的当前影响,又要考虑到该行为对今后周围环境的长期影响。这两项制度需要政府行政部门深入研究,并在法律法规上不断完善,从而在法律法规上对该制度的执行有切实保障。
  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借助司法途径来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可以在司法实践中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明确公益诉讼的范围、客体和主体,对于破坏环境行为可以进入正常的司法程序,借助公益诉讼制度,也能避免公众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在诉讼过程中的费用困难。
  其次,不断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激励机制。一是探索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奖励机制,鼓励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做到低碳、环保、绿色。例如公众在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绿色消费、资源能源节约等方面,通过建立健全一定的奖励机制不断提升公众

本文编号:4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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