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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的不利影响有哪些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4-07-24 12:19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大学生就业的不利影响

  (一)试用期的缩短,用人单位放緩招聘大学毕业生,使其就业竟争难度加大

  从新《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可知,试用期限的耍求比以往更加明,很显然试用期比以往縮短了。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的缩短给他们挑选劳动者带来了难度.因为短时间内难以准确地考査出应届大学毕业生的工作能力及专业水平。将理论知识转变为实践能力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才能较好地体现出来,笔耕论文,而一、两个月的试用期可能才仅仅够让应届大学生毕业生初歩了解社会,而对企业的进一步适应及完全胜任工作则还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同时企业在试用期内大量招聘并大量洶汰应聘者的作法已不可行,基于这些考虑,用人单位就更倾向于招聘有相关岗位工作经验的应聘者,这无疑加剧了己比较严峻的大学毕业生的求职难度。

  (二)新《劳动合同法》鼓励企业长期用工,减少应届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机会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项规定本意是鼓励企业长期用工,稳、定劳动关系,提高对劳动者的劳动保障。但从另一方面讲企业长期稳定地使用一批员工,那它给社会提供的就业岗位就只会有减无增,较大的岗位缺口,自然不能满足每--位应届大学毕业生的需求。

  早在2007年8月,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司发布的《上半年社会事业发展情况和下半年政策建议》的工作报告就预计,2007年不能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将超过100万人,而今年加上以往来就业的毕业生,数量将会更加巨大。

  三、新《劳动合同法》对大学毕业生就业负面影响的应对措施

  一)从内因上,大学毕业生应努力提高自身的就业竟争力

  首先,大学毕业生应培养自身良好的职业素质。职业素质是从业者在一定的生理和心理条件的基础上,通过劳动实践和自我修养等途径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职业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内在基本品质、如敬业爱岗,诚实守信的良好职业道德、团队协作、乐于奉献的合作精祌:一丝不苟、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等。

  其次,转变就业观念。现在大学的教育已从精英教育转向"大众化教育",大学毕业生不再是市场上稀缺的人力资源。因此,大学毕业生需结合自身实际进行理性定位,不耍盲目给自己定下过高目标从而缩小了就业面,错过了更好的发展机会。

  再次,提升各种能力,增加就业砝码。随着社会就业竞争压力的日益加剧,大学毕业生就业的"门檻"越来越高,"知识不够用"和"能力不足"是导致大学生求职处于劣势的主要因素。面对这种形势,大学毕业生应充分认识知识结构在求职择业中的作用,根据社会的发展,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以增加0己在求职就业时的砝码:。

  二)在外因上,国家、政府、学校需做好应对措施解决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

  首先,国家要制定合理可行的法律规范,保障大学毕业生良好就业。针对新《劳动合同法》给大学毕业生就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尽快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努力将这种影响降到最小。

  其次,政府耍营造良好的实施新《劳动合同法》的社会环境。禁止培训机构为企业开^规避新《劳动合同法》的课程.从思想上强化用人单位正确对待《劳动合同法》,正确执行新《劳动合同法》。劳、资双方都能正确理解、执行新《劳动合同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新《劳动合同法》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才能达到新《劳动合同法》修改的初衷,才能稳定形成、和谐的劳资关系。

  最后,从学校来说,课程设值应体现学生喜欢的专业,老师熟悉的课程,用人单位需耍的人才三者一致。力求使学校培养出来的人才与社会需求的人才相一致,为市场培养出适销对路的人才。同时在整个大学教育阶段,加强对学生的培训,开展职业指导,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优化学生的职业设计,促进大学毕业生顺利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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