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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劳动合同法》立法依据

发布时间:2014-07-24 11:46

  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其立法目的,在立法目的的指引下,立法者制定出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自《劳动合同法》起草制定直至颁布实施,理论及实务界针对其立法目的的激烈争论从未停止。本文将立足于法律条文本身,展开对《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的简要评析。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劳动法》

  立法依据又称为立法根据,是指立法的前提和指导,?而立法目的又称为立法宗旨,是指立法的目标和根本目的;立法依据首先解决的是法律的基本定位,立法目的则是一个纲领性问题,其直接关系到一部法律具体的制度设计。可见,二者之间紧密联系,立法依据不同,会直接导致立法目的存在巨大差异。在这一问题上,争论的焦点在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到底是《劳动法》还是《合同法》。主张以《劳动法》作为立法依据的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具有明显的社会法属性,属于劳动法律体系范畴,因此应当秉承《劳动法》所确立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主张以《合同法》作为立法依据的观点则认为,劳动合同法属于私法领域,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合同的特性要求应当对双方当事人予以平等保护,仅仅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失法律公平。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应当是《劳动法》而不是《合同法》。

  首先,从法制史的角度来看,笔耕论文新浪博客,劳动合同关系经历了一个最初完全由民事法律进行调整到最终由具有社会法性质的劳动法进行调整的历史转变。

  从公元六世纪开始,罗马法就对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自由人将自己的劳动出租给劳动力使用者,成立劳动租赁契约,这种劳动关系被认为是以两个独立人格之间债权关系为基础的,其中含有私法调整之意。_2 进入到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劳动关系主要由民事法律进行调整,遵循合同自由、契约至上的原则,反对国家干预,将劳动关系全面债权化。然而,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天然”的强弱失衡的社会现实决定了劳动者在其中很难有自由可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劳资双方这种弱势与强势的明显对比要求劳动关系从私法调整中分离出来。19世纪末20世纪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劳动关系社会化进一步发展,从劳动者在市场中所处的弱势地位出发,各国纷纷开始对合同自由加以限制,更多地通过立法的强制形式对劳动合同关系进行规范调整,将其纳人到强调雇主义务保障劳动者权利的特定的劳动法律关系之中。于是,劳动合同关系从民法中的合同法体系中独立出来而隶属于具有社会法性质的劳动法,便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律现象。

  其次,从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法律条文来分析,劳动合同法一方面仍保留着由民事私法加以调整后的烙印。如第三条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些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与民事私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某些一致性,如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法律中被称为“帝王条款”,它要求平等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要诚实信用,而在劳动合同法律规范中该项原则同样贯穿始终,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到履行、变更、解除,都能看到这一基本原则的身影。又如第三十五条和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协商变更和协商解除都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民事法律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现。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则更多地体现了法律对于契约自由的限制,对劳动合同关系的强制性规范。如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可见,劳动合同的内容并不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是更多地体现着法定性。这种法定性既表现为劳动合同内容直接由法律加以规定,双方当事人只能尊重法律,如法定的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O小时;法定的休息休假日包括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探亲休假、年休假等;劳动报酬的法定支付形式必须是货币,用人单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支付劳动者的报酬等。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定性同时也表现为双方当事人只能在法律所规定的标准范围内选择适用,不能突破法律许可的限度,如最长的加班加点时间,最低的工资数额等。 除以上内容法定外,劳动合同法在合同形式,即“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即“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的履行和解除、经济补偿金以及违约金条款等方面都予以了严格的规定,这都充分体现出该部法律对劳动合同关系的强制性规范,表明其社会法属性。

  综上,《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是《劳动法》,而不是《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劳动法之间是子法与母法的关系。 5 因此,《劳动合同法》以《劳动法》为前提和指导,确立了其立法目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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