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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安县农业桑蚕险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分析(2)

发布时间:2014-07-30 11:27

  (二)桑蚕养殖的特殊性导致的道德风险养殖业中,一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用保险标的分散的特点,和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识别和管理困难或管理中的漏洞,偷梁换柱,更换保险标的,或将畜群选择性投保,病畜带病投保,养殖鱼虾发生疫情之后才投保,甚至以无中生有制造假赔案的方式骗保的案件累累发生。

  桑蚕养殖中,桑蚕个体形态小,做保险标的的做法无法实现,另一方面,目前桑蚕勘察定损技术还停留在相关人员手估目测的方式上,由于信息不对称,若投保农民将不属于自家的病蚕混入其中,理赔工作人员也无法察觉,将极有可能发生道德风险。

  蚕农养蚕既要栽桑又要养蚕,技术环节多且复杂。桑蚕生产受气候变化,病虫害影响很大,在实际理赔中,蚕桑保险事故种类繁多,原因复杂,分布广泛,个体差异大,赔付容易超过真实情况,损害承保方的利益。海安县养蚕农户多,分布广泛,而蚕病灾害的爆发时间集中在上簇阶段,理赔人员需要要在短时间内走完需要理赔的各家农户,对人力物力要求都很高,而此时正是下一季蚕订种、备种时间,导致蚕桑站人力不够。

  桑蚕的发病存在突发性,特别是到了上山结茧期往往会出现不结茧的现象。出险蚕农索赔心切,农险人员现场勘查工作量大。如果勘查不及时,会影响社会稳定;如果平时不出险也供养大量勘查人员,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会不堪重负,且人员使用的效率低下;如果保险公司一味追求自身效益而减少保险人员的配置,又会造成勘查力量不足。最主要的是,如果不及时勘查,桑蚕将坏死,化成积水消失,出险现场将不复存在,桑蚕不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果会更加严重。

  四、政策建议及对策

  (一)切实加强领导及宣传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和服务网络体系,县镇各职能部门和联办共保保险公司要通力协作,各司其职。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镇村公开栏、引发保险条款和宣传资料等形式,提高广大蚕农对桑蚕保险的知晓率和认识率。继续做好基层干部、县镇农险干部的业务培训,从政策条款、保险知识、勘查定损、电脑操作等方面,提升农险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技能。

  (二)拓展保险品种海安县政策性蚕桑保险目前主要针对养蚕的生产风险,建议增加桑园生产保险以及桑苗保险。此外,蚕茧市场中的风险也可以考虑加入保险条款,建议保险公司承保蚕茧市场价格变化等导致的桑蚕产业的经营风险。同时,在蚕桑保险发展过程中,保险公司也应关注增加其他各农业保险的品种,积极推广,提升公司运营能力,也可以从侧面带动蚕桑保险的顺利实施。

  (三)建立蚕业合作社和救险互助会,化解道德风险蚕业合作社以技术服务为主,社员之间可以互相交流技术经验及自然灾害、病虫害信息,形成相互约束和监督,有效降低了养蚕的生产风险和市场经营风险。建立养蚕救险互助会,桑蚕生产中一旦发生毒害风险等事故,互助会及时到场,进行抢险和技术指导,把损失降到最低;发生事故需要理赔时,通过互助会来配合保险公司进行桑蚕保险的定损理赔,可以有效解决保险公司的信息不对称难题,  增加定损理赔的准确度,提高了理赔效率,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成本。

  (四)从保险制度上规避风险制度上应做出改变,由于投保人的情况不同,保险费率应视情况做出变化。以理赔的原因为依据,可以将投保人分类管理。由于疏于生产管理或者疏于防范灾害而产生的保险事故,若属于保险范围,办理理赔;但应该降低该类投保人的资质类别,在之后的保险期间内,提高该类保险人的保险费率或者降低保险金额。对于自然灾害、大范围的农药中毒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保险事故,对此类投保人不做处理,不改变其之后的理赔标准。

  在实际理赔程中应始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报案后现场勘查要及时,事故处理后要对保险理赔案例进行公示,包括蚕农姓名、保险事故情况、事故原因分析、理赔的方案和金额等信息,从减少桑蚕险错赔的角度降低赔付风险。

  (五)对蚕桑保险覆盖区域进行划分蚕桑生产的区域化、基地化、规模化有一个过程,有些蚕桑养殖地区交通不便,通讯落后。蚕桑保险覆盖区域小,总保费收入较低,风险发生较为集中,保险理赔需要的人力物力大,导致蚕桑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本大大增加。可借鉴重庆市做法,规定县域范围的计划发种量不得低于3.5万张,扩大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满足了大数法则从而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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