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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法对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保护——作为邻接权的数据处理者权之证立

发布时间:2024-02-13 20:38
  人工智能的生成成果是人工智能程序在人类参与度极低的情况下基于数据和算法通过自主学习和建模所自动生成的内容,并非人类以人工智能为工具进行的个性化表达如果认定其为作品会违背传统的著作权法理论然而,为人工智能的生成成果提供一定程度的著作权法保护具有必要性鉴于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保护价值与邻接权制度的价值相契合,可将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作为广义上的邻接权之客体。在我国《著作权法》上设立一项由产生数据的程序或设备的使用权人享有的对数据成果的"数据处理者权",不仅能够破解目前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法律保护困境,而且可以为解决大数据时代有关数据权属及利用的法律问题提供思路。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国内外知识产权学界关于人工智能生成成果法律保护的争论
    1. 对我国知识产权学界相关观点的评析
    2. 对域外知识产权学界相关观点的评析
二、在著作权法框架下对人工智能生成成果进行保护的必要性
三、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作为著作权客体的根本障碍
    1. 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运行机理
    2. 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独创性
    3. 人工智能的非工具性
    4. 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非智力性
四、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作为邻接权客体的可行性
    1. 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作为邻接权客体与该制度的设置目的及价值之契合
    2. 作为邻接权的数据处理者权之设立
五、数据处理者权架构下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权利内容及行使
    1. 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权利主体
    2. 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权利行使与权利限制
六、结语



本文编号:3897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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