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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信托法信托设立制度之完善——基于法律行为的视角

发布时间:2023-02-16 09:27
  传统上信托设立制度遵循了一条构成要素的理论进路,大陆法系在移植信托制度时普遍将法律行为应用于其中,由于坚持了共同的生效要件,实现了相似的制度效果。与此同时,法律行为创设信托关系的制度实践在信托关系的效力来源问题上还表现出极富特色的二元化属性。我国信托法确认了法律行为在信托设立中的基础作用,但并未严格遵循信托设立的一般规律,这使得我国信托法信托设立制度的相关规定存在明显的逻辑自洽问题,也给信托设立实践带来困扰。完善我国信托设立制度,应当遵循信托设立活动的一般规律,在坚持财产权转移这一关键生效要件的前提下合理区分设立信托的债权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效力,在坚持信托效力来源二元化的前提下注意区分设立信托的法律行为与信托法律关系的效力。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信托法信托设立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法律行为在信托设立中的应用
    (一)信托关系私法自治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法律行为在其设立中得以应用
    (二)法律行为规制下信托设立活动的一般规律
        1. 法律行为对信托设立构成要件的替代
        2. 法律行为规制下信托设立制度的特色—信托关系效力来源的二元化
    (三)法律行为规制下信托设立过程的基本构造
        1. 合同信托的设立
        2. 遗嘱信托的设立
三、对我国信托法有关信托设立规定的再审视
    (一)对信托法现行规定之问题成因的分析
    (二)信托设立应当坚持财产权有效转移的生效要件
四、小结



本文编号:3743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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