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的法理弹性

发布时间:2024-02-27 01:06
  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律具有双重属性:硬性和弹性。两者彼此依赖,相得益彰。我国高校研究生导师与研究生的关系长期纠缠于法理、伦理与公众情感之间,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具有法理弹性,深度观察和探讨研究生教育的师生关系,冷静地分析导师和研究生的责权边界,充分考虑教育法律制度的软法属性,将刚性规范与软性规定进行合理组合,形成优良的教育法律制度,是现代大学治理的应有之义。这既能消除研究生导师的责权冲突,又能体现自由平等的法治理念。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法律的弹性和法理弹性
二、研究生导师负责制的现实困境
    (一) 我国研究生导师制的现实冲突
        1. 教学与科研的冲突。
        2. 权力与责任的冲突。
        3. 学术与行政的冲突。
        4. 权力与能力的冲突。
        5. 师生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冲突。
        6. 导师资格与指导时间的冲突。
    (二) 研究生导师负责制的制度困境
三、研究生导师责权边界的刚性规范
    (一) 导师和研究生关系的厘正
    (二) 研究生导师责权的法律界定
        1. 导师作为教师的权利
        2. 导师作为学术指导者的权力
        3. 法律对研究生导师责权关系的界定
四、研究生导师责权关系的弹性空间
    (一) 研究生导师制的软法属性
        1. 软法的概念及特征
        2. 教育法律规范的软法属性
    (二) 研究生导师责权划分的弹性设计



本文编号:391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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