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异化的根源探析——以社会秩序二分法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4-04-09 03:49
  根据哈耶克的理论,社会型构的社会秩序可分为生成和构建两类:生成的指“自生自发的秩序”或“增长的秩序”,构建的则指“组织”或“人造的秩序”,前者意指一种不具有共同目的而仅由个人目的逐渐演变所形成的社会秩序,后者则是组织者为了某些特定目的所设计的、有意识的组织秩序。法律制度作为社会秩序的一种,也具有此种特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现的尤为明显,它分别体现了立法者确认的社会自生秩序规则与主导构建秩序规则两部分,前者体现为立法者对权利人利益的确认和保护,后者体现为立法者为了自己特定目的所构建的具体法律制度。若从这两个层面分别考察,知识产权制度异化可分为:由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制度,异化为权利人逐利的工具;由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事业发展以及维护公平竞争等目的的促进性法律异化为阻碍该目的实现的法律。 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推动自发形成秩序的推动者主要是知识产权人,如商标的拥有者,专利的发明者等,他们希望能够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排他使用,以获得一定利益。国家构建的秩序主要是,通过立法对自发形成的秩序进行确认,从而达成国家构建的目的,即促进科技发展,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以及维护公平竞争等。这里...

【文章页数】:4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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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知识产权制度异化的提出
    (一) 知识产权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
    (二) 知识产权制度异化的定义及特征
二、 知识产权制度的二元性
    (一) 哈耶克的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观
    (二) 个人利益层面与国家构建层面二分法
三、 知识产权制度中个人利益部分的异化
    (一) 个人欲求外化为制度阶段
    (二) 个人欲求不断膨胀阶段
    (三) 外化制度的异化阶段
四、 知识产权制度中国家构建部分的异化
    (一)国家构建部分的内在逻辑
    (二)国家构建部分内在逻辑导致其异化的必然性
五、 知识产权制度异化与相关法律概念的关系
    (一) 知识产权制度异化与利用法律漏洞的关系
    (二) 知识产权制度异化和权利滥用的联系
六、 规避知识产权制度异化的建议
    (一) 利用民法基本原则来补充解释
    (二) 优先考虑知识产权制度最终目的
    (三) 完善法律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949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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