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著作权侵权法律实务

发布时间:2015-02-04 09:36

 

  论文摘要 目前随着展会经济的进一步繁荣,越来越多的的展商都在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展示自己的产品实力,而由于参展商素质的良莠不齐,就出现了一些展商有意无意中侵犯别人的著作权,对于展览会主办方而言,也根本无法杜绝侵犯他人展品的商标权、专利权和版权等侵权行为的发生。与此同时,在现实的法律实务中,参展商侵权诉讼又会出现各种问题,本文以上海GH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例,就展会参展商侵权司法实务及维权途径展开了论述。

  论文关键词 著作权 展会 侵权行为实施地 管辖权 维权途径

  所谓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所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展会,是围绕某一主题,由参展商在特定时间和区域内向相关公众或潜在客户集中展示自己优势产品或服务的平台。参展商为了自身品牌形象的塑造或强化,通常会把最能展示自己实力的、最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拿到展会上来,以此吸引更多的订单,因此,展会就成为各大品牌或参展商趋之若鹜的地方。
  因而,越来越多的的展商都在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展示自己的产品实力,而由于参展商素质的良莠不齐,一些企图走捷径的人则把目光转向了展会,以期利用展会“零距离”窥视、侵犯他人的著作权,通过实施不法行为、获取非法利益。对于展览会主办方而言,也根本无法杜绝侵犯他人展品的商标权、专利权和版权等侵权行为的发生,极大地影响了展会及举办方的形象和信誉。同时在现实的法律实务中,对于参展商侵权诉讼中又会出现各种问题,因此需要对参展商侵反著作权行为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治理。

  一、案情简介

  上海GH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化名,下称GH公司)是一家在婚庆行业集包装、局登记的HL工艺品厂是一家个体户,法定代表人Mo先生与Y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
  YH公司的宣传册的“公司简介”记载:HL工艺品厂(YH公司),2003年成立于福建福州,是国内首家生产、开发、设计销售于一体的工艺铁艺相框厂家……目前,东阳画水竹溪园区厂房已经建设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GH公司于2013年06月20日向侵权行为实施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YH公司停止侵权并消除影响,并要求YH公司向GH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一)关于管辖权和诉讼请求
  关于有管辖权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有管辖权,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作为被告所在地也有管辖权。GH公司选择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是为了争取主动权。
  关于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文书送达一波三折,为何不能缺席判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20日受理该案后,向GH公司与YH公司均安排EMS快递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及诉讼材料,拟与07月31日开庭。
  2013年07月0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收到EMS快递反馈“查无此人”,之后致电GH公司的律师再次核查YH公司的经营地址。GH公司的律师再次核查后,,告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之前提供的信息无误。于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安排再次向YH公司投递。
  2013年07月1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再次收到EMS快递反馈“查无此人”,遂致电GH公司的律师告知此情况。GH公司的律师认为YH公司故意拒收法院传票,请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委托送达。于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委托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向YH公司送达。
  被告一再拒收法院传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为何不能缺席判决而需要委托送达?关于委托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有明确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关于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因此,在没有完成委托送达或公告送达的程序前,即YH公司没有被合法传唤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不能缺席判决。
  (三)调解成功,但YH公司没有履行调解书,GH公司该如何处理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积极配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文书送达工作,本案于2013年09月04日如期开庭。
  庭审中,YH公司以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进行答辩,并当庭提交了HL工艺品厂与展会举办方签订的《参展合同》。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GH公司与YH公司达成调解:YH公司七日内向GH公司支付赔偿金。不料,2013年09月12日到期,YH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此后便一再拖延支付时间,从中秋节拖至国庆节,又从国庆节拖至12月。GH公司该如何处理?


  (四)起诉另一法律主体,是否可以
  2013年12月03日,GH公司与律师商议后续措施:申请执行还是起诉HL工艺品厂。律师认为起诉HL工艺品厂收到效果可能比申请执行要好得多,遂决定起诉HL工艺品厂。
  2013年12月04日GH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了HL工艺品厂。该案很快到了知识产权庭,法官认为GH公司已与YH公司达成调解书,应申请执行而不应起诉HL工艺品厂。GH公司的律师答复:若调解书得到了YH公司的顺利履行,GH公司放弃追究HL工艺品厂的责任;但若调解书未得到YH公司的顺利履行,GH公司有权再追究HL工艺品厂的责任。
  起诉HL工艺品厂算不算重复起诉?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调解书是否已经发生了效力?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明确记载“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3年09月04日双方再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毫无疑义已经发生了效力。
  其次,起诉HL工艺品厂是否合法?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起诉HL工艺品厂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原告是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被告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均具体明确;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受诉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第三,起诉HL工艺品厂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诉讼主体不同,本案不算重复起诉。
  最后此案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从中调解,GH公司与YH公司、HL工艺品多次沟通,YH公司及HL工艺品的法定代表人Mo先生于2014年01月03日将赔偿款汇至GH公司的账户,GH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历时半年有余的诉讼结案。
  通过这一案例不难看出,在参展商侵犯著作权案例诉讼中会存在很多问题,因此,需要加大力度保护著作权,避免更多的侵权行为发生。为了保护著作权,我国于2006年3月1日施行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该办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参展商的知识产权(也包括著作权),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些非法分子利用展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因此,要加大对展会著作权保护的维权力度。

  三、展会著作权保护维权途径

 

  (一)以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机制进行维权
  一般而言,展会举办方会在展会伊始制定好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因此,对于参展商而言,需要事先了解举办方设立的投诉程序、侵权投诉机构、举办方的查处职责、查处措施等规定,这一点非常关键。通常凡是展会时间在3天以上的,展会举办方都会在展会期间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来负责相关侵权事件。
  假如展会举办方没有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机制,权利人可以事先了解一下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方式、所在位置等,如地方知识产权局、工商局和版权局等。一旦发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即刻选择相关部门进行投诉。除了去有关部门投诉,权利人还可以选择电话投诉,像有的地方在特意设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中心的同时,还开通了投诉电话“12312”,这样就方便了权利人直接快速地拨打电话进行投诉。同时还建议权利人前来参展时,应当携带知识产权的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据,一旦出现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便于及时高效地投诉。
  (二)查找涉嫌侵权的参展商
  一般情况下,在展会开始前的几个月前,展会举办方都会公布本届展会备案的知识产权保护目录。一方面权利人可以通过检索目录来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比如权利人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目录重点查找相同或类似行业中是否有参展商提供的展品与权利人的相同或类似,如果通过目录即可以判断其涉嫌侵权,这样就可以采取保护措施,及时向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展会举办方或电话进行投诉;另一方面权利人如果只看目录还不能判定是否侵权,那么还可以进一步通过展会现场的实况进行侵权核定。
  (三)及时进行证据保全
  多数侵权案件难以在展会期间得到解决,究其原因主要是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时间较长,而展会举办往往就几天的时间,非常之短。而一些著作权侵权争议,通常又需要走法律途径解决。因而这就需要权利人在发现当事人的侵权行为之后,即刻采取措施,来保全证据。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权利人可以邀请公证机构到现场,来进行证据的保全,为侵权行为的制止提供有力支撑。
  我们的著作权护目前处于起步阶段,维权手段 “道高一尺”,展侵权的行为 “魔高一丈”。但展会著作权的保护随着法治的发展,必逐步更为严格。

 



本文编号:1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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